房(fang)贷(dai)逾(yu)期(qi)会(hui)对(dui)谁(shui)的(de)征(zheng)信(xin)有(you)影(ying)响(xiang)吗(ma),儿(er)子(zi)贷(dai)款(kuan)买(mai)父(fu)母(mu)的(de)房(fang)子(zi)
#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2018年,赵先生与妻子看中一套商品房,但因之前办理的信用卡存在逾期情况,导致征信出现不良记录,无法办理相关银行贷款。赵先生便第一时间想到了自己的父母。赵先生的父母在得知儿子与儿媳想购置房产的消息后表示,愿意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儿子办理购房以及银行贷款手续,但是每个月偿还银行的按揭由儿子与儿媳来完成。
一家人协商一致后,赵先生的父母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又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05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商品房,贷款期限自2018年1月31日至2034年1月31日止。
起初,赵先生与妻子均能按月偿还银行的贷款,但自去年起,赵先生因自己公司对外承接的工程项目一直未收到工程款,导致该笔房屋贷款逾期多达十起。很快赵先生的父母便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并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某房地产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庭审中,赵先生的父母对于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并阐述为儿子借名买房及贷款的事实,希望法院对此事进行调解,随后,法官与银行做工作,鉴于本案开发商提供了阶段性担保,银行资金有所保障。建议银行给予赵先生的父母一定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还清逾期借款本息后,双方借款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律师点评
征信,是银行在放贷时考察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说银行对于征信报告的要求是不得有连三累六的情况,就是最近两年内,个人征信不能有超过六次以上的逾期,不能有连续超过三个月不还的情况。一旦出现相应的情况,肯定不会被批准贷款,而且还会有被银行拉入征信黑名单的可能。因此,一旦因失误产生不良记录,要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避免影响自己的生活。
本案中,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以名义借款人也就是赵先生的父母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某银行同意给予赵先生的父母半个月的宽限期,还清逾期的银行贷款本息,剩余未到期借款本金银行同意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如赵先生的父母违反上述约定,某银行有权就全部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并由某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