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zi)产(chan)家(jia)提(ti)现(xian)逾(yu)期(qi),固(gu)定(ding)资(zi)产(chan)提(ti)前(qian)报(bao)废(fei),需(xu)做(zuo)进(jin)项(xiang)税(shui)额(e)转(zhuan)出(chu)吗(ma)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包括有形动产和不动产。
因此,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报废,只要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情形,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但是,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列举的情形,比如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的,应提前报废并终止“固定资产”确认的,则应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