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fang)本(ben)逾(yu)期(qi)办(ban)理(li)违(wei)约(yue)金(jin),开(kai)发(fa)商(shang)逾(yu)期(qi)办(ban)证(zheng),如(ru)何(he)主(zhu)张(zhang)违(wei)约(yue)金(jin)呢(ne)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5日,大地公司(甲方)与孙林(乙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为白花区站西片区NO.2013G24地块3-1幢401室,用途为办公,该商品房建筑面积652.53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492.09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160.44平方米,房价款合计7830360元。关于权属登记,该预售合同第九条约定:该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甲方应当在双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6年6月30日,大地公司向孙林交付了涉案房屋,交付时房屋状态为毛坯。方林已经向绿地公司支付涉案401室房屋购房款7830360元。方林接收涉案房屋后对此进行了装饰装修。2017年9月19日,孙林签收大地公司通知办证的相关材料。
2018年7月6日,孙林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814706元。
法院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逾期办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甲方应当在双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根据庭审双方陈述,涉案房屋于2016年6月30日交付,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绿地公司未按约定通知方林办理过户,构成违约。直至2017年9月19日,孙林才收到大地公司通知办证的材料,孙林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按照已付房款总额7830360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一年期内年利率为4.35%)计算,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为334943.65元。大地公司未能提交向房管局报送权属登记资料的相关证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上述期间孙林存在过错,故对大地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大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孙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334943.65元。
笔者观点:
本案中,双方虽约定开发商逾期办证视为违约,但却未约定开发商逾期办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院根据《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可以孙林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数额,但孙林有证据证明该数额小于其遭受的损失,其仍可以向大地公司主张。
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