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zhi)保(bao)金(jin)逾(yu)期(qi)说(shuo)明(ming)书(shu),对(dui)欠(qian)工(gong)程(cheng)款(kuan)、质(zhi)保(bao)金(jin),股(gu)东(dong)与(yu)一(yi)人(ren)公(gong)司(si)承(cheng)担(dan)连(lian)带(dai)责(ze)任(ren)的(de)起(qi)诉(su)状(zhuang)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秦五,男,汉族,生于19 年6月24日,住河南省项城市 ,手机:136 。
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西路6号院5号楼4单元30层5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系公司经理。
被告王一,男,汉族,生于19 年7月12日,住河南省项城市 ,公民身份号码:41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31635.33元、质保金2100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款项352636.33元为基准,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王一协商,由原告承建正商兴汉花园的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工程进行部分施工后,正商公司要求暂停施工,不得以原告停止施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承建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被告王一亦自愿对此承担还款责任。但至今尚有331635.33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且质保金21001元至今也未退还原告。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
另被告建材公司系一人公司,王一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其无法证明二者财产是否混同,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此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