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nan)方(fang)人(ren)才(cai)户(hu)口(kou)存(cun)放(fang)逾(yu)期(qi),男(nan)子(zi)拒(ju)服(fu)兵(bing)役(yi) ()户(hu)籍(ji)被(bei)永(yong)久(jiu)标(biao)注(zhu)
近日,江西一90后男子的户籍被永久标注拒服兵役。
据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消息,该名应征青年在役前训练期间,思想反复波动,入伍意愿下降,经常以各种理由拒不参加训练和集体活动,经干部骨干多次教育引导,未有任何改变。
处理通报
当地决定,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失信名单,银行部门三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支持,在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并处罚款20000元。
拒服兵役者 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据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规定服兵役。
第七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对于应征入伍的公民来说,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其中,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每年全国有大量有志青年应征入伍。(图片中人物非当事人)
现役军人逃避服役 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如果是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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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关喜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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