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si)家(jia)车(che)保(bao)险(xian)逾(yu)期(qi)后(hou)怎(zen)么(me)补(bu)交(jiao),私(si)家(jia)车(che)保(bao)险(xian)逾(yu)期(qi)后(hou)怎(zen)么(me)补(bu)交(jiao)费(fei)用(yong)
光明网讯(记者 张慕琛)日前,辽宁省人社厅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通知》强调,自2022年9月起,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
《通知》要求,符合缓缴条件参保单位2022年9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申请退费,或申请从2022年10月起缓缴社会保险费。具体缓缴申报及审批流程按《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表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来源: 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