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xin)用(yong)卡(ka)恶(e)意(yi)诈(zha)骗(pian)判(pan)断(duan)标(biao)准(zhun),恶(e)意(yi)透(tou)支(zhi)型(xing)信(xin)用(yong)卡(ka)诈(zha)骗(pian)罪(zui)的(de)构(gou)成(cheng)与(yu)认(ren)定(ding)
答:《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的第(四)项即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1、立案追诉标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数额犯,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时才对恶意透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予以立案追诉。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看一个案例:
二审法院认为
……
二、关于抗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利用信用卡诈骗银行资金290326.24元的问题。经审查: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据此,认定被告人是否犯信用卡诈骗罪,不能仅以其是否欠款作为定罪的依据。在本案,王洲在银行报案前还款额已达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三以上,故检察院指控王某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而无法归还的证据不足。从申领银行信用卡到案发前,王某既没有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催收,也没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还款,也未将资金用于犯罪活动,故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依据也不足。另外,从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羁押在看守所而不能偿还银行欠款或与银行协商还款事项,但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前,其亲属代其偿还了剩余本息290326.24元。故认定王某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证据不足。
2.在卷中国工商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以及证人柳某的证言已证实:2014年3月24日,王某在银行申请调整的项目是“普通消费转分期付款”。据此,足以认定发卡银行已在案发之前与王某对欠款进行了确认并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系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分期付款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履行协议书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因此,不能将王某所欠发卡银行的分期付款金额认定为恶意透支的数额。
综上,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2020)鄂05刑终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