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an)照(zhao)中(zhong)国(guo)人(ren)民(min)同(tong)期(qi)贷(dai)款(kuan)逾(yu)期(qi)利(li)率(lyu),别(bie)人(ren)打(da)的(de)欠(qian)条(tiao)名(ming)字(zi)写(xie)了(le)错(cuo)别(bie)字(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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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有些人可能同时拥有书名、艺名、小名、爱称等多种不同的名字。如果在欠条上也签署非真实姓名,欠条还有效吗?
欠条上签网名,但有公司盖章,能认定吗?
据悉,慕某与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二人从2018年开始进行了多次生意上的往来。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慕某向陈某名下的腊味贸易行发货7次,发货人均写为“莫甲”(化名,实际为“慕某”),而收货人则填写为“陈乙”(化名,实际为“陈某”)。
2019年5月3日,经双方结算,陈某向慕某出具欠条,该欠条上写明:陈乙欠下7万元整,属实。右下角不仅有陈乙的签名更有其腊味贸易行的盖章。
一来因为陈乙系朋友介绍的客户,二来欠条上有清楚的公司盖章,慕某以为有这个欠条就不会出什么幺蛾子了,结果后面陈乙还是逾期不还款,虽然慕某多次催收,但是依旧没有任何效果。
无奈之下,慕某决定和陈某对簿公堂,慕某到衡东县人民法院起诉陈某。经核查,“陈乙”的身份证上真实姓名是陈某。
经审理,衡东人民法院发现双方在交易上均使用了化名,陈某使用的“陈乙”是对应其网名“【某某腊味】-陈乙”,而在这个社交网络账号对应的实名信息上,“陈乙”的实名信息就是陈某,并且由于该欠条上有陈某名下腊味贸易行的盖章,而腊味贸易商的实际经营者也是陈某。综上所述,慕某提交的欠条虽然债务人落款为陈乙,并非其真实姓名,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最后依旧可以认定该欠条持有者慕某位债权人,而陈某则为欠条对应的债务人。
慕某和陈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作为卖方的慕某已经完成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而作为买方的陈某在2019年5月3日结算本应该支付价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当时打下了欠条。如今慕某要求陈某支付下欠货款70000元,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另外,由于陈某逾期未支付货款,慕某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28.22元,经计算,未超出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所得利息金额,应当予以支持。
即最后,陈某被判向慕某支付70000货款及9328.22违约金,合计79328.22元,陈某名下的腊味贸易行负连带清偿责任。
温馨提醒
书写欠条时要核对欠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欠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欠条上。务必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不能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欠条;
(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错字;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欠条;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中建合展律师提醒您:
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欠条,原告就需证明被告与欠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