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cha)银(yin)行(xing)卡(ka)号(hao)是(shi)哪(na)个(ge)支(zhi)行(xing),劳(lao)动(dong)监(jian)察(cha)查(cha)询(xun)单(dan)位(wei)银(yin)行(xing)账(zhang)户(hu)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人社局可以直接相关当事人的账户和房产等。
如不配合人社局查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银保监会和人社部最近出台了具体操作细则,即《中国银保监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3号)。内容概括如下:
一、查询内容:
1.被查询的银行账户包括相关单位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
2.具体查询内容为相关单位开户销户信息、账户余额、资金往来及日期、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等。
二、查询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查询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开展查询工作。
三、查询方式
需要查询异地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时,可赴异地依法直接查询,也可委托相关地人社部门查询。受委托的人社部门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委托函。
四、查询过程
1.依法执行查询任务时,可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行、支行、营业部等提出查询要求,开展查询工作不得少于两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并应当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见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能提供被查询单位准确账户名称或账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协助查询,确实无法查询到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五、查询时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查询工作。可及时反馈的,应于收到《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当日完成查询并反馈;需要进一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的,原则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并反馈。对于因技术条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说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尽快完成查询反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填写《查询单位银行账户回执》(见附件2),如实提供查询结果和相关资料并加盖印章,不得拖延、推诿或者隐匿。
六、查询负有保密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内容和相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查询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执行查询任务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七、金融机构不配合查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进行查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未依法协助开展查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