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付(fu)款(kuan)承(cheng)担(dan)的(de)责(ze)任(ren),逾(yu)期(qi)不(bu)交(jiao)物(wu)业(ye)费(fei)的(de)责(ze)任(ren)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了关于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的内容。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构成违约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业主逾期没有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作出了约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就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反。
二、业主逾期缴费没有正当理由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必须欠缺正当理由,如果业主对于拖欠物业费有正当的理由,则不够成违约行为。
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包括:物业服务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此种情形不是指物业服务人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不足或存在瑕疵。二是物业服务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部分规则的规定擅自收费、扩大收费或者重复收费行为,业主有权拒绝此类违规收费行为。
三、物业服务人进行了催告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首先应当是对欠费业主进行催告,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在业主仍然不予支付物业费的情形下,物业服务人才能采取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物业费。
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责任类型,主要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确定,如果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主要是承担物业费本金以及迟延支付物业费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