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nei)蒙(meng)古(gu)逾(yu)期(qi)安(an)置(zhi)费(fei)补(bu)偿(chang)标(biao)准(zhun),包(bao)头(tou)市(shi)房(fang)屋(wu)拆(chai)迁(qian)补(bu)偿(chang)标(biao)准(zhun)
房屋征收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重点话题
最近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最新通知
关于 房屋征收补偿,最新规定在这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8〕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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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征收补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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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
本次修订的补偿办法中明确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公告决定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如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低于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格),按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1比例调换。
征收个人住宅,实行产权调换,应按照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靠档安置,超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10平方米之内按低于商品房价格的优惠价格补交差价。优惠价格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调换比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50平方米计算。
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我市房改售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也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比例获得补偿,公有住房承租人取得的补偿费用不得低于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80%。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市、旗县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包括优先选择权和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搬迁费、安置费标准
项 目 | 类 别 | 标 准 | 说 明 |
搬迁费 | 住宅 | 10元/m2 | 不足500元按500元,回迁按两次补偿 |
非住宅 | 20元/m2 | 工业企业按设施设备拆装据实结算,回迁按两次补偿 | |
临时安置费 | 住宅 | 12元/m2·月 | 每月不足600元,按600元/月,超过24个月增加50% |
非住宅 | 10元/m2·月 | 已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补偿,商业按市场租金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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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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