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ju)绝(jue)逾(yu)期(qi),拒(ju)绝(jue)逾(yu)期(qi)退(tui)货(huo)的(de)话(hua)术(shu)

在建筑领域,发包人拖延竣工结算并拖欠工程价款的现象很普遍,旧司法解释一规定,如果承发包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可以请求根据该约定,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新建工司法解释也沿用了该条款,该条款极大的保护了承包人的利益,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同的争议,今天我们就从承包人的角度,探讨一下该条款涉及的要点问题。
1、该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对工程价款的审定确认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重要权利,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文件以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答复,就丧失了主动审定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打击发包人无故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但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也有一定的“水分”,直接认定发包方放弃该权利而以单方结算文件为准,应当慎重、严格,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以承包人单方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2、该条款要在协议书或专用条款部分约定。
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简单理解为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的约定。从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看,“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包含“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内容,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专门约定,应当在施工合同的协议书部分或者专用条款部分有明确的约定,否则,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条文就因缺乏合同依据而不当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违反了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3、该条款应当适用于已竣工的工程。
与施工期间发包人对施工文件的一般审核不同,该条款适用于已竣工的工程,这也是鉴于竣工结算处于工程完工重要结点的特殊地位,因此不宜扩大适用于非竣工结算文件。如果工程尚未完工,双方发生争议后,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发包人未答复的,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承包人也不能依据结算文件主张工程价款,如果诉至法院,则应通过鉴定程序来确定工程价款。
综上,在发包人违约拖延审核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张权利,以免过期失权,最后反而陷入被动。
下期小贴士继续就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的知识点,继续分享。
作者:吴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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