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dai)款(kuan)逾(yu)期(qi)被(bei)告(gao)证(zheng)人(ren)开(kai)庭(ting),法(fa)庭(ting)上(shang)当(dang)事(shi)人(ren)作(zuo)虚(xu)假(jia)陈(chen)述(shu)
河南法制报全媒体记者程玉成 通讯员芷兰/文图
基本案情
2019年,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郭女士,先后给她见面礼、彩礼、上车款、三金共计208000元。2020年1月,两人举行婚礼后同居,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两人性格不和,经常生气,2021年7月郭女士离家出走。2022年,两人因婚约彩礼纠纷闹上了法庭,郭女士和父母都成了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郭女士的叔叔郭某某出庭作证,却被罚款10000元,这到底是咋回事?
庭审中,被告方证人郭某某出庭作证时,原告指出,证人郭某某和郭女士的父亲、被告老郭是亲兄弟。可是,郭女士和郭某某均否认双方存在亲属关系。承办法官立即和被告所在村村干部联系,村干部称双方确实是亲属关系。承办法官再三与郭某某确认,郭某某仍然予以否认,且在郭女士已承认其与郭某某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况下,郭某某仍然否认其与老郭是亲兄弟。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询问郭某某与老郭的关系,郭某某仍不承认,直到郭女士出言相劝,郭某某才最终承认和老郭确实是亲兄弟。
处理结果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承办法官呈请院长决定对郭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郭某某对自己作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场缴纳罚款,承认错误,并具结悔过,商水法院决定不再对其执行拘留措施。
以案说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是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之所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诉讼中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证人郭某某作虚假陈述,扰乱法庭秩序,妨碍民事审判活动的进行,商水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维护了法庭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