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hai)关(guan)逾(yu)期(qi)申(shen)报(bao)情(qing)况(kuang)说(shuo)明(ming),星(xing)沙(sha)海(hai)关(guan)关(guan)于(yu)湖(hu)南(nan)中(zhong)精(jing)伦(lun)金(jin)属(shu)材(cai)料(liao)有(you)限(xian)公(gong)司(si)申(shen)报(bao)不(bu)实(shi)违(wei)规(gui)案(an)的(de)处(chu)罚(fa)决(jue)定(di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5日,星沙海关发布关于湖南中精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关缉查/违字〔2022〕0005号
当事人:湖南中精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彩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23648807
海关代码:4301961088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和祥科技园E栋
(一)2017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当事人湖南中精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精伦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州、深圳等地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溅射靶,申报税号均为8486909900,涉及报关单共94单,申报总价共计43.68万美元,申报出口退税总额为人民币462392.01元。实际出口的货物为钒、钴、铪、铝、镁、钼、铌、镍、钛、铁、钨、铜、铟、钽锆合金、镍钒合金、镍铬合金、镍铬、镍铁合金、铜镓合金、铜铟镓合金等各种形状、尺寸的靶材料。2021年11月18日,经海关认定,上述出口货物均应以商品材质归类,因此中精伦公司申报的税号8486909900与应当归入的税号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仅对中精伦公司在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涉及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37022.92元。
(二)2018年5月3日申报进口坩埚16个,报关单号490820181088004821,申报总价4680美元际成交方式FCA,未申报境外运输及相关费用人民币8117元;2020年2月21日申报进口坩埚4个,报关单号514120201410038435,申报总价1044美元,申报成交方式CIF,实际成交方式FCA,未申报境外运输及相关费用人民币8245.5元;2019年9月10日申报进口坩埚12个,报关单号490820191089010438,申报总价2928美元,申报成交方式FOB,实际成交方式FCA,少申报境外运输及相关费用人民币3488.71元;2019年1月7日申报进口坩埚12个,报关单号223320191000021590,申报总价4196美元,申报成交方式FOB,实际成交方式FCA,少申报境外运输及相关费用人民币5410.3元。因对中精伦公司进口货物漏报运费及杂费违规行为的海关发现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因此追溯期内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共计未申报或少申报运输及相关费用为人民币25261.51元,涉及少缴税款人民币9285.45元。
我关认为,当事人中精伦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溅射靶,商品税号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之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规行为;中精伦公司申报进口坩埚境外运费未申报及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证明、全国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核定证明书、收取担保凭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关决定,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中精伦公司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0362元。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中精伦公司进口货物漏报运费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107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46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