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xiao)法(fa)逾(yu)期(qi)交(jiao)货(huo),托(tuo)运(yun)人(ren)延(yan)迟(chi)收(shou)货(huo)后(hou),货(huo)物(wu)发(fa)生(sheng)损(sun)坏(huai),责(ze)任(ren)由(you)谁(shui)承(cheng)担(dan)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承运人李某应某物流公司(托运人)的要求,将30吨奶粉原料从上海运输至该物流公司位于河南的仓库。到达卸货地后,因仓库的存储空间有限,货物未能及时交接,30吨奶粉原料在李某的货车车厢存放了3天。在等待期间,卸货地持续下雪。3天后交货时,物流公司发现部分奶粉原料受潮,经查看,原来李某的货车车厢挡雨布破损,导致雪水渗入到车厢造成货物受潮,据统计,货物损失金额达22000元。
物流公司当场拒绝收货,并要求李某赔偿全部货物损失。李某则认为,货物受损是因物流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卸货造成,并非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故其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后,物流公司将李某诉至雨花台区法院。
法院审理
承运人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案中,承运人李某按约定将货物送往指定地点,但因物流公司的原因未能及时卸货交付,迟延收货期间货物受雨雪天气影响造成毁损,物流公司对此应承担责任。
但即使货物未能及时交付,基于诚信原则,李某对货物仍有合理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李某作为职业承运人,对于雨雪天气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货物不必要损失,为保管货物而支出的费用可以向物流公司主张。本案中,李某在物流公司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保管货物,导致货物严重受损,李某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综上,物流公司应承担此次货物损失的主要责任,李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
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李某向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订立合同最基本的原则,合同双方均需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当一方发生违约时,另一方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将要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