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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行动“收官”不等于“收场”,龙陵县人民法院以坚定的决心和强硬举措攻坚执行,对逃避、抗拒执行行为重拳出击,惩处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该院对受理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公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案情
明知车已被查封仍抵押变卖
法院经调查查明,保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查某应给付王某、段某货款25万余元。2019年10月,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以25万元为限,冻结该公司及被告人查某的银行存款,查封该公司的丰田汽车一辆。
2019年12月,查某在明知公司车辆已被法院查封,如转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并于2020年5月26日与他人签订逾期变卖委托书,由他人将查封车辆出售,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将查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由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对查某提起公诉。
判决
构成拒执罪 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查某作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仍将车辆抵押后变卖,其实质是以抵押的形式掩盖非法买卖查封车辆的事实,公然对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
被告人查某实施了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被告人查某履行了义务,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查某拘役四个月。
释法
买卖法院查封车辆违法造成经济损失自己担责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非法买卖法院已查封的车辆属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还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也是无效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此外,查封的车辆往往脱检,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害方将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所有损失得由买车人或使用人承担,将会蒙受巨大损失。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杨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