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不(bu)付(fu)租(zu)金(jin),拖(tuo)欠(qian)租(zu)金(jin)判(pan)决(jue)书(shu)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卫某租金10万元;驳回原告卫某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原告卫某(甲方)与被告董某(乙方)签订《房屋厂房租赁协议书》,其中约定: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壹拾贰万元,每一年交纳一次;次年租金应提前30天交纳,如有特殊情况应告知甲方,协商解决。违约责任:在合同期间,如一方违约,造成一切损失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5%计算。
2022年2月8日,被告董某向原告卫某出具欠条一张,其中载明:“今欠到卫某房租拾陆万陆仟陆佰元(¥166600),2022年农历伍月底付清拾万元,2022年拾月(农历)底前付清,租赁合同终止。欠款人:董某,2022年2月28日。备注:终止合同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董某无条件搬出,董某同意,2022年2月28号”。
另查明,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董某却仍继续占有使用案涉厂房至今。欠条中166600元的房租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该166600元租金,被告董某至今未付,其中10万元房租给付期限已届满。无奈之下,卫某将董某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约履行。原告已将案涉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租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案涉租赁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表述不明,应视为违约金约定不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