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tu)增(zeng)税(shui)为(wei)0逾(yu)期(qi)未(wei)申(shen)报(bao),深(shen)圳(zhen)土(tu)增(zeng)税(shui)核(he)定(ding)征(zheng)收(shou)新(xin)规(gui)定(ding)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深税三稽告〔2023〕7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向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 2023〕 90 号
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581):
我局拟对你( 单位)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查明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开发的***花园项目自 2005 年 11 月起共取得房产销售收入 104,302,423 元。2022 年 8 月, 你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通知申报土地增值税而拒不申报, 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12,459,752.75 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
2.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 有以下证据证实:税务文书邮寄及公告送达记录、征管系统资料、 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调取的清算资料等。
(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你公司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定性偷税, 对你公司少缴的 2022 年 8 月土地增值税 12,459,752.75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6,229,876.38 元。
以上拟罚款合计 6,229,876.38 元。
二、 你( 单位) 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到我局进行陈述、 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 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 申辩的, 视同放弃权利。
三、 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 含 2000 元) 以上, 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 含 10000 元) 以上, 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你( 单位)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 签章)
2023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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