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yong)远(yuan)不(bu)接(jie)催(cui)收(shou)电(dian)话(hua)有(you)什(shen)么(me)后(hou)果(guo),不(bu)接(jie)催(cui)收(shou)电(dian)话(hua)算(suan)骗(pian)贷(dai)吗(ma)
2018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房女士向晋商消费金融公司贷款16.2万元,约定分36个月偿还。去年因疫情原因,房女士还不上该贷款,尚有本息共7万余元。经多次催收,房女士因经济原因仍无法归还,为免受频繁的催缴电话干扰生活和工作,房女士将催收电话通通拉黑掉。不料,今年4月黄女士去打征信报告时,却发现征信上被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写上“专业做鸡十年”字样。
究竟谁要对此行为负责任呢?人民银行表示:央行征信系统只是一个平台,数据都是由相关金融机构传送,谁传送谁负有法律责任。显然,晋商银行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该行为是由催收人员为个人泄愤而导致的非法行为。
但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作为贷款方,且对催收人员具有监管的责任方,其理应负有对征信报告的真实上传的责任,并负有管理督导催收人员合法合规催收的义务,不得侵害贷款人其他合法权益。
房女士可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提出征信异议,要求晋商消费金融公司进行修改,并可向相关金融协会投诉,要求赔偿道歉等。
根据《民法典》关于侵害名誉权、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可见本案中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侵害了房女士的名誉权、人格权。
《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房女士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侵害名誉权、人格权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本案大家还有其他看法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