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yin)行(xing)可(ke)不(bu)可(ke)以(yi)清(qing)逾(yu)期(qi)记(ji)录(lu),银(yin)行(xing)可(ke)以(yi)清(qing)除(chu)逾(yu)期(qi)记(ji)录(lu)吗(ma)
日常生活中,买房贷款要看个人征信。
不良征信记录不仅会影响贷款,还会影响到出行、就业等。
问:不良记录信息能删除吗?
答:听说可以删除,期待专业解答。
问:不良记录有误信息能更正吗?
答:一知半解。
问:银行怠于更正不良记录,构成名誉侵权吗?
答:围观近日芦淞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就知晓喽!
案件详情:
2017年11月,方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用于购买房屋,合同约定2018年12月31日交房。后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2020年4月,方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请求剩余房贷本息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
2020年5月,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由某开发商向某银行偿还剩余房贷本息。
2022年8月,方某收到银行发送的催款信息,查询个人征信,显示最近五年自己存在29个月的逾期。方某多次与该银行沟通,某银行置之不理。
方某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删除征信记录,并停止发送催款短信。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正常归还被告贷款至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时,原告实际逾期仅1个月。原告该征信不良记录虽系在民事判决前已产生,但被告将解除合同后至今的逾期月数都列为原告未还款的期数和未还款本息予以累加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被告只能将原告仅逾期一个月的情况反映至金融信息数据库。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停止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原告的不良信贷信息,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内容为:方某只逾期1个月的纠错报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限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更正原告方某征信记录内容为:2017年11月某银行发放的830 000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贷款截止至2022年8月,2020年4月份逾期一期未还。
法官说法: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信用的合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近年来,受疫情的影响,各行各业均受到明显冲击,引起的连锁反应是个人逾期还款增多,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增多。个人信息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通行证。社会信用评价会导致个人名誉在一定范围内贬损,从而影响个人正常开展社会经济活动。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信用属于名誉组成部分。金融机构怠于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构成名誉侵权。如不良记录错误的,银行理应及时更正、停止侵权。
法官答疑:
1.不良记录信息能删除、更正吗?
答:不良记录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删除、更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的、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2.银行怠于更正不良记录,构成名誉侵权吗?
答:近年来,金融机构怠于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渐增,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24条首次明确,“信用”属于名誉组成部分,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社会信用评价是个人名誉权的组成部分,如不良记录错误的,银行理应及时更正、停止侵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