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请公证执行证书,逾期申请公证执行证书有用吗

战神 2023-10-05 00:00:03

逾(yu)期(qi)申(shen)请(qing)公(gong)证(zheng)执(zhi)行(xing)证(zheng)书(shu),逾(yu)期(qi)申(shen)请(qing)公(gong)证(zheng)执(zhi)行(xing)证(zheng)书(shu)有(you)用(yong)吗(ma)

一、引言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对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诉讼或仲裁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方面降低了债权实现成本,促进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如有异议,也有相应的救济渠道。本文则定向讨论公证债权文书不予强制执行的相关审判思路。

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事由的三大分类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事由,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前,一直都仅限于“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但并未明确“确有错误”的范围和类型。《民诉法解释》首次规定了“确有错误”的五种类型,因此在此之前审判实践对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标准长期不统一。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执行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吸收细化,新增了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事由,并规范了审查范围和流程等多项内容。虽如此,各地法院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仍然存在认知水平差异,且法条归纳的情形和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异议理由仍有一定差距。因此本文先从法条内容进行梳理,然后对审判实践中常见类型进行分类阐述,深化理解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具体而言,《公证执行规定》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分为了三大类:

(一)法院主动审查事由

《公证执行规定》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前述五大事项主要是法院在审查阶段可以主动适用的情形,由于审判实践中异议申请人也会套用,导致多数人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事由思路不清。但由于下文将要介绍的程序性异议事由和实体性异议事由才是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主战场,因此将法院在受理阶段的审查事由单独分类反而能更好理解。

(二)程序性异议事由——需提起执行中的异议程序

《公证执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按照前述规定,如出现了公证债权文书作出的过程或作出主体存在问题,也即程序性异议事项,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按照《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程序性异议事由,首先是需要提起执行中的异议程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异议程序是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的内容确定而不是《民诉法解释》的内容确定,该异议程序不是普通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行为异议或执行标的异议,因为两者的法源依据不同,救济程序不同,但审判实践中少数法院会直接忽略甚至混淆。其次,学会识别程序异议事由还有一个意义是因为能阻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事由除了程序性事由外还有下文将要介绍的实体性事由,而如果将实体性事由与程序性事由混为一谈,则也将会驳回异议申请。当然,由于审判实践的认知并未统一,仍有少数法院可能忽视该要点,但能清晰识别两者的区别仍非常重要。

(三)实体性异议事由——需提起诉讼

《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按照前述规定,如存在实体性异议事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申请,多数案例还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区分,如属于实体异议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则驳回异议请求。如(2022)陕0116执异120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郑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异议人请求不予执行,其表面对执行证书及公证书提出异议,但其理由实质系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就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对利息一节进行补正,不存在违法之处,异议人以此为由不足以排除执行,至于异议人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其亦未收到申请人任何借款,系认为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其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对异议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如(2021)豫07执复9号案件、(2021)辽0211执异118号案件等均持此观点。

但前文也说过,由于审判实践的认知并未统一,也有少数法院并未严格要求异议的提出方式是否正确,实体性异议事由也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予以处理。如(2020)苏0114执927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维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维维提供证据反映申请人转账付款的第二日(即9月28日),其按照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分别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6740元,向吴某支付27900元。以上内容在公正债权文书中没有相关表述,即本案借贷关系查明不实。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作出的(2019)宁钟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

(四)程序性异议事由和实体性异议事由一并提出——需提起诉讼

按照前述梳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三大类分别为:法院主动审查事由、程序性异议事由、实体性异议事由。但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异议理由堆在一起的情形,如异议理由同时包含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那是应该提出异议申请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实践的倾向性观点为需提起诉讼。如(2021)内2502执异186号|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锡林郭勒盟伊荣清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债务人虽然均要求执行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但公证程序错误适用直接“申请”,公证实体错误适用“诉讼请求”,救济方法不同。具体到本案中,根据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事实与理由,其异议事由为对“执行依据不服,并请求终止对相应财产的拍卖,其事由既有对公证债权文书实体内容不服也有对公证债权文书程序的不服”,关于异议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主张遗漏部分抵押人和抵押物、担保内容不明确、公证债权文书存在重大瑕疵等问题属于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存在实体性错误,其不属于本案异议审查范围,异议人可向本院提取诉讼。”

三、公证债权文书不予强制执行的请求方式——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的区别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强制执行具体如何向法院申请或诉讼,实践中五花八门,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形式:1、请求不予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请求不予执行执行证书;3、请求不予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4、请求撤销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判断以上几种申请请求或诉讼请求何种正确,需要先厘清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的区别。根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是执行依据,执行证书仅为证明履行情况的文书,虽无执行证书不能申请强制执立案,执行证书是必要文件,但执行证书并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执监386号案件中也持此观点。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申请不予执行的应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审判实践中就有因为请求不予执行证书,被法院认为不应审查,如(2019)京0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但整体而言,审判实践对于诉讼请求的审核并不特别严格,就前述四种表述而言,第一种和第三种表述都可以。

四、审判实践梳理

(一)常见程序性异议事由

1、超过十五日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予以驳回

(2020)渝05执异16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与邹友华等申请不予执行公正债权文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本案中,恒河果业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近一年才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的受理期限,故依法应予驳回。”程序性异议事项有十五日要求,实体性异议事项执行程序终结前都可以提起诉讼,因此程序性异议事项的时效要求更强,有多起案件因为该事由被驳回。

2、没有约定申请执行证书条款——裁定不予执行

(2020)黔0623执异8号|人民法院|唐明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阡县支行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借款人李林于2013年9月2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阡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该《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的双方并没有约定如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在法定期内向石阡县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凭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2013)石证字第825号确有错误,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阡县支行根据《执行证书》(2019)石证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唐明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裁定如下:一、对(2019)石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本院不予执行;二、撤销本案相关的执行行为。”

由于《公证执行规定》 出台前的审判实践不统一,且参考价值较小,因此本文仅筛选了《公证执行规定》出台后的相关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程序性异议事由有一项理由最为多见,即异议人主张未到场办理公证,但多数情况要么是异议人无法举证或者仅能提供录音或录像证据,举证并不全面,但公证机关往往都能拿出全套文件证明异议人已经到场并且各项手续合法,因此该项异议事由虽然多见,但被支持概率极小,如(2021)陕0104执异168号案件等。总的来说,因此程序性异议事由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相对而言不多。

(二)常见实体性异议事由

1、公证债权文书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2021)苏0114执927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维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李维维提供证据反映申请人转账付款的第二日(即9月28日),其按照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分别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6740元,向吴某支付27900元。以上内容在公正债权文书中没有相关表述,即本案借贷关系查明不实。不予执行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作出的(2019)宁钟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

(2019)苏0114执181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李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因(2018)宁秦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的内容已涉嫌刑事犯罪,该公正债权文书的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不宜继续执行,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2019)苏0114执181号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公证债权文书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为实体性异议事由,理应提起诉讼,但也有少部分法院对此要求并不严格,因此前述两例案件均在执行程序中即已解决。但也有不少案例是诉讼程序中解决,如(2020)冀0111民初79号案件、(2020)津0104民初9896号案件、(2019)京0113民初18572号案件等。

2、公证债权文书载明内容部分有误,部分不予执行

《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实践中,如发现公证债权文书载明内容有误,多数法院是全部不予支持,但也有部分法院支持区分处理,即对有争议的部分不予执行,无争议的部分继续执行。如(2019)京03民终796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张某某诉吴某某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存在争议的221万元能否直接从1000万元中扣除作为部分不予执行的款项。首先,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王某某与吴某某基于民间借贷形成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王某某向吴某某借款1000万元,王某某有权提前还款,吴某某同意无条件接受王某某提前还款。上述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其次,王某某收到吴某某1000万元款项当日,又分三笔共转出221万元至东方富通公司账户,根据招商银行东三环支行在原审当庭陈述该221万元转账的操作流程,以及其他各方陈述意见,难以确定王某某知情并同意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东方富通公司。但对于余款779万元,王某某已经实际收到,具备借款的基本事实,就该部分款项及利息应当按照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予以执行。原审法院未加以区分判令对公证债权文书全部不予执行,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3、执行证书内容错误,不予执行

(2020)川1123民初1890号|犍为县人民法院|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从实体上来看,原、被告双方对公证债权文书出具后到《执行证书》出具前,原告归还了11,529,140元均无异议,但因双方对原告归还的欠款系本金还是利息、利率的多少,《还款协议》以及据此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对有限归还本金还是利息并无约定,导致原告认为《执行证书》载明的金额与事实金额严重不符。综上,案涉《执行证书》缺乏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核实程序,属重大违法,应当不予执行。”同类案例有(2020)豫0621民初105号案件。

4、当事人向公证处隐瞒事实申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2019)苏0703民初2471号|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刘春燕与贺建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2014年12月25日在公证书签署借款合同后,刘春燕在第二天向贺建荣出具借条,贺建荣实际上并未如借条所载和其在公证书所述在2014年12月26日给付刘春燕现金20万元。贺建荣向公证处要求出具执行证书时隐瞒事实,故公证处(2015)连港证执字第197号执行证书所查明“申请执行人贺建荣已按约如数放款给借款人刘春燕”的事实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现贺建荣在庭审中辩解“该20万元系借款合同出具之前累计5笔借条的累计,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公证处将该5张借条撕毁”,其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所举银行流水和其他2张借条以及其向原告出具的明细只能证明其与刘春燕之间有长期的借贷关系,且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的限制性规定,并不能证明其上述辩解主张。另,被告的上述辩解主张与其2014年12月25日在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中自己关于“借款合同约定的20万元没有实际支付”的陈述也相矛盾。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辩解主张不予采信。不予执行(2014)连港证民内字第2918号《具有强制执行不予执行公正债权文书》[包含(2015)连港证执字第1不予执行公正债权文书。”

5、公证债权文书与刑事案件相关,不予执行

(2020)京0114民初13116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华玲等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现因百乘公司涉嫌犯罪,且华玲、李斌与中航公司之间《信托贷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的形成及还款情况均与百乘公司有关,故本案属于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华玲、李斌请求不予执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中信执字00384号执行证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6、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予执行

(2021)京03民终5947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邢富燕等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虽然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不同,但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涉案《贷款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一过高,本院对(2018)京中信执字00709号执行证书将该违约金标准确认为执行事项予以纠正,对于超出部分不应予以执行,但此项问题并不构成涉案执行证书整体不予执行的理由。此外,邢某、陈某主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应不予执行,亦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判决对(2018)京中信执字00709号执行证书中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公证费继续执行,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执行。”

对于该案,只是提供一种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部分不予执行的案例样本,至于该案的实体裁判理由,仍有待商榷。同类案例有(2020)黔04民终318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7、对保证或担保部分查明事实有误,不予执行

(2021)云0103民初15037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王革、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王革与被告富滇银行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合同》,约定王革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等,但抵押登记载明的担保金额为354400元,该登记事项与约定不一致,登记载明的354400元也非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故该登记不一致不属于登记系统设置问题导致不能反映附属债权的情况,故原告王革的抵押担保范围应以登记簿记载范围为准,不予执行(2020)云昆国信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中“三、责任范围:(五)王革作为抵押人,就上述债务以上述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部分。”同类案例有(2020)新28民再32号案件。


总结: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情形包含在《公证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中,但审判实践尺度不一,有不少案例因为没有正确区分程序性异议事项和实体性异议事项导致请求被驳回,但也有案例并不做严格区分。实践中,因实体性异议被判决不予执行的情形相对而言占比较多,而实体性异议最为常见的事由则是公证债权文书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有法院会因此对公证债权文书全部不予执行,也有法院会进行区分,部分予以执行。

逾期申请公证执行证书,逾期申请公证执行证书有用吗 配图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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