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rong)资(zi)逾(yu)期(qi)息(xi)费(fei)和(he)应(ying)收(shou)息(xi)费(fei),应(ying)收(shou)票(piao)据(ju)贴(tie)现(xian)如(ru)何(he)缴(jiao)纳(na)增(zeng)值(zhi)税(shui)税(shui)率(lyu)
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应收票据贴现利息与贴现实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实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息。
根据财税36号文附件1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应收票据贴现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举例:A公司有一张汇票,票面价值100万,出票日期是2月1日,4月1日到期。A公司于3月2日到B财务公司进行贴现,贴现率为12%。贴现息=100×(30/360)×12%=1万,贴现净值=100-1=99万,B公司的增值税应税利息是1万元。
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举例:仍以上述为例,如果B公司在贴现15天后,再找C银行贴现,也就是转贴现,B公司实际利息收入不是1万,而是5千元,则B公司应按5千的利息收入计算增值税。为什么对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原因在于,对开展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其全部贴现利息征收增值税。既然在贴现环节已经就全额利息,征收了增值税,金融机构之间的再贴现,就应免税,不然就重复征税了。
根据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其第(二十三)项是“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在列举的金融同业往来项目中,就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明确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但根据财税〔2017〕58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自2018年开始,金融机构的转贴现业务,不再免税,按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的利息,计算增值税。
在发票开具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作者:钟燕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