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huo)款(kuan)如(ru)何(he)约(yue)定(ding)逾(yu)期(qi)利(li)息(xi),民(min)间(jian)借(jie)贷(dai)关(guan)于(yu)逾(yu)期(qi)利(li)息(xi)的(de)规(gui)定(ding)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借钱的情况,若借款数额小碍于面子一般不会让对方出具债权凭证。但如果数额大的话呢?因为这可能会牵扯出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问题。根据规定,在该资金占用期间也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即逾期利息。那么此处的“资金”该做何解释?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是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还是借款人尚未归还的本金?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人民法院对合法限度内的复利予以保护,但逾期利率与期内利率同样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为限。其次,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但主流观点是逾期利息应当以借款人尚未归还的本金为计算基数。
若出现“借新还旧”的情况下,能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吗?因为还是可能牵扯到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从而产生逾期利息的问题。
根据规定,若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可以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提为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