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wang)贷(dai)逾(yu)期(qi)产(chan)生(sheng)了(le)高(gao)额(e)利(li)息(xi),网(wang)贷(dai)逾(yu)期(qi)产(chan)生(sheng)了(le)高(gao)额(e)利(li)息(xi)怎(zen)么(me)办(ban)
将从银行贷款、网贷平台套现等方式取得的款项,再约定高息转借给他人,以此赚取高额的利息差额,在生活当中并不鲜见,但这看似“空手套白狼”的“生财之道”,有没有风险呢?听听法院怎么说。
张某与李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张某因为生意经营资金不足,于是找到了李某,请求李某帮忙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月息三分的利息。李某顾念好友关系以及张某承诺的高息,便将自己从银行贷款的30万元交给了张某使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并未如约向李某还款,李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均以周转不开为借口一再推脱。无奈之下,李某便将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取得银行贷款后再将该款转借给张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李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
友好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借钱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无论出于何种初衷、何种目的,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高利转贷行为不仅违背了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规避信贷监管,难以保障资金安全,还扰乱了金融秩序,变相增加了社会主体融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根据法律规定,因转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之间关于高息的约定也必然无效。法院仅支持借款人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资金占用费一般不高于借款发生时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转贷有风险,投机不可取!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赵天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