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减(jian)免(mian)需(xu)要(yao)什(shen)么(me)材(cai)料(liao),疫(yi)情(qing)期(qi)间(jian)未(wei)申(shen)请(qing)减(jian)免(mian)事(shi)后(hou)是(shi)否(fou)可(ke)以(yi)申(shen)请(qing)减(jian)免(mian)?
案例:某公司2020年疫情期间免收了承租户的房租,按照规定是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但该公司并未申请减免,并且也没有缴纳土地使用税,现被税务风险评估发现。纳税人还能不能申请免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因此,应减免而未减免的,在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是可以申请减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应减免而未减免,超过三年发现的,已缴纳的不能退还。
如果应当减免,但纳税人也未申请减免,并且也未缴纳,是否可以不缴纳?对纳税人已经缴纳的,超过3年都不能退还,如果是纳税人没有缴纳的,反而可以不缴,相对已主动缴纳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从公平的角度,三年后发现纳税人没有缴纳的,即使当期有税收减免政策,但已超过了三年,还是应当补缴,并且还要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