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an)揭(jie)车(che)逾(yu)期(qi)一(yi)年(nian)现(xian)在(zai)诉(su)讼(song)状(zhuang)态(tai),逾(yu)期(qi)办(ban)理(li)房(fang)产(chan)证(zheng)诉(su)讼(song)时(shi)效(xiao)如(ru)何(he)计(ji)算(suan)
02.办证的义务主体和期限如何确定?
第一,看合同的约定。多数合同会约定开发商代业主办证,业主需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也有例外,比如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只负责办理初始登记,业主需要自己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商提供相关资料。(提示:开发商在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前,对银行负有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所以通常情况下,开发商有积极性尽快为业主办证,以摆脱担保人的身份)。关于办证期限,一般约定为自收楼后的一段期间,深圳定制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约定240日,但开发商通常通过补充条款延长这一期限。
第二,看法律规定,业主具有办证义务,开发商负有协助办证义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