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补(bu)交(jiao)地(di)税(shui)情(qing)况(kuang)说(shuo)明(ming),教(jiao)育(yu)费(fei)附(fu)加(jia)逾(yu)期(qi)缴(jiao)纳(na)要(yao)交(jiao)滞(zhi)纳(na)金(jin)吗(ma)
问题: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缴或因各种原因更正前期申报表产生税款,企业补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是否征收滞纳金?
答复:目前,征管法没有明确,实务中,各税局的观点也不同!
不征滞纳金的税局代表:
1.深圳市税务局: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存在罚款和滞纳金。
问:增值税0申报,附加也是0申报,但是忘了报送附加了怎么处理?请问税务局会对我进行处罚吗?
答:您好,增值税零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存在罚款和滞纳金。所以不会处罚。
2.广东税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333号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3]101号)收悉。
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3、哈尔滨税务局:根据处罚案例,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逾期缴纳不征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税稽二通〔2023〕131号)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应补缴属期为2015年4月的营业税162,423.00元;应补缴属期为2015年4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121.15元;应补缴属期为2015年4月的个人所得税合计32,484.60元;应补缴属期为2015年4月的印花税1,625.00元。综上,你(单位)应补缴税额合计204,653.75元。
应补缴属期为2015年4月的教育费附加4,872.69元;应补缴属期为2015年4月的地方教育附加3,248.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缴少缴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滞纳金的税局代表:四川税务、新疆税务
《税收征管法》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但教育费附加属于地方教育经费的性质,并不属于税收。因此,不能因为属于税务机关征收就直接套用《税收征管法》。
但是,《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却又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的征税管理又是适用《税收征管法》,又有滞纳金。哎!真理解不了这个圈圈绕!
所以,企业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时,对于是否缴纳滞纳金,应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