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su)讼(song)费(fei)逾(yu)期(qi),原(yuan)告(gao)逾(yu)期(qi)不(bu)交(jiao)诉(su)讼(song)费(fei)按(an)自(zi)动(dong)撤(che)诉(su)处(chu)理(li)吗(ma)
近日,白银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诉杨某某、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系从事汽车租赁的公司,被告杨亚丽和丈夫沈文东因用车于2021年 5月至8月数次租用原告车辆后共拖欠部分租赁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租赁费共计8600元。本院于2022年4月3日立案,
该案本院于2022年4月3日立案后,于2022年 4月7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七日内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并提醒逾期将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4月18日,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定:按某汽车租赁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