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dai)款(kuan)逾(yu)期(qi)给(gei)村(cun)长(zhang)打(da)电(dian)话(hua),镇(zhen)原(yuan)县(xian)老(lao)赖(lai)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面落实国务院高风险机构压降工作约谈会议精神,按照省、市、县深入推进高风险机构化险工作决策部署,营造全县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
涉及镇原县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居委会、社区)组集体、村干部、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等借款债务人在镇原县信用联社自主借款及为他人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历年涉诉涉案类不良贷款以及本金正常但已经形成欠息的贷款。
二、清收措施
(一)清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镇原县信用联社有不良贷款的,要积极主动还清贷款本息。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本单位职工按期归还贷款。对拒不还款的,县纪委监委、组织、人社等部门将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对态度恶劣、恶意拖欠、逃废债务、骗取贷款、违规使用贷款和不履行担保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失信人员,除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外,还将列入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清收企业不良贷款。各行业部门要督促所属相关企业限期偿还逾期贷款。对逾期不还的依法处置其抵押质押土地、房屋等资产,依法拍卖处置,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偿还不良贷款;对有应收账款的企业,财政、税务、项目实施等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所收账款优先用于偿还不良贷款;对故意不还或恶意逃废债务、转移资产的贷款企业,司法机关将依法查处。
(三)清收涉诉类不良贷款。县法院要加大工作力度,对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涉诉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快结”,依法保全金融债权。对未执行的涉诉案件,法院要加强集中执行工作力度。对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且县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依规依法联合惩戒。拒不还贷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或禁止性联合信用惩戒措施,限制购房购车、职务晋升、荣誉评定、享受星级酒店、飞机、高铁等高档消费。
三、违约后果
恶意拖欠借款的债务人(含借款人与担保人)将承担以下不良后果:
(一)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银行账户,并依法提起诉讼,同时上报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并通过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进行周期性公示曝光。
(二)对法院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镇原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镇原县公安局
镇原县人民法院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1年12月24日
来源:镇原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