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jie)款(kuan)逾(yu)期(qi)罚(fa)息(xi)计(ji)入(ru)哪(na)个(ge)科(ke)目(mu),利(li)息(xi)可(ke)否(fou)当(dang)作(zuo)本(ben)金(jin),继(ji)续(xu)计(ji)算(suan)逾(yu)期(qi)利(li)息(xi)怎(zen)么(me)算(suan)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条件保护借贷双方将利息计入本金的约定,在合同未予约定的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答:答案是否定的,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人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原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条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 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则当事人的约定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有效。该条具体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人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故,既要看约定与否,同时又需要满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内,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