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xiao)贷(dai)逾(yu)期(qi)利(li)息(xi)国(guo)家(jia)规(gui)定(ding),民(min)间(jian)借(jie)贷(dai)利(li)息(xi)计(ji)算(suan)标(biao)准(zhun)及(ji)法(fa)律(lyu)依(yi)据(ju)是(shi)什(shen)么(me)
一、借期内利息
借期内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主体 | 没有约定 | 约定不明 |
自然人 | 不支付 | 不支付 |
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支付 | 根据合同内容、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 |
二、逾期利息
约定了逾期利息 | 从约定(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
约定了借期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 | 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 | 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