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chai)迁(qian)逾(yu)期(qi)不(bu)搬(ban),拆(chai)迁(qian)逾(yu)期(qi)不(bu)搬(ban)东(dong)西(xi)视(shi)为(wei)无(wu)主(zhu)物(wu)
一、基本案情
1995年李某某及家庭成员范某某等在x市x镇x村四组获批宅基地一处,建设三层房屋。2019年3月18日,李某某上述宅基地上建设的三层房屋被纳入被告在x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后李某某就上述《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本院作出x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4月15日,李某泽、李某牢、海某、李某丹等人对x号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该房屋征收决定已被判决违法。2019年11月15日,x区管委会拆除了李某某涉案宅基地上的三层房屋。
二、原告观点
原告李某某合法拥有的宅基地及房屋位于x市x镇x村四组,原告一家在该房屋内生活居住。因2019年x市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李某某的宅基地及房屋,该征收决定已被确定违法,x区管委会作为x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观点
x市政府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标准进行了公示,按照相关规定精神,决定对x村城中村(一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已经张贴。2.x区管委会按照征收标准将涉及的征收赔偿款已经支付给x村村民委员账户,由李某某直接到x村委会直接领取。
2019年11月13日,李某某拒绝签字,对其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拒绝退回。经测量,李某某建造的房屋已经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x市政府具有拆除的主体资格。综上,x市政府征收房屋及拆除房屋合法有据,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x区管委会拆除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三层房屋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x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对x村城中村(一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征收主体为x市人民政府,征收工作由x区负责实施。”由上可知,涉案房屋征收的征收主体为x市政府,x区管委会是征收实施单位。
x区管委会与李某某的妻子范某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被征收人签约后逾期不搬迁的,征收人及实施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与补助。”
本案中,x市政府作为涉案房屋的征收主体,在李某某的妻子范某某就涉案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逾期不搬迁的情况下,直接将涉案房屋拆除,其既没有提供拆除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证据,也没有按照涉案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x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5日拆除李某某位于x市x镇x村四组宅基地上三层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素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