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zui)高(gao)法(fa)关(guan)于(yu)逾(yu)期(qi)利(li)息(xi)的(de)计(ji)算(suan)方(fang)式(shi),民(min)事(shi)诉(su)讼(song)利(li)息(xi)计(ji)算(suan)方(fang)式(shi)
前言
民事诉讼中涉及多种利息计算问题,每种利息涵盖范围及计算标准是什么,结合实务工作,本文对此作出初步汇总整理。
壹
壹、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而此债务利息的内容及计算方式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前后而有所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施行日期2014年08月01日)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公式如下:
1.2014年8月1日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2014年8月1日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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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民间借贷的债务利息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2020年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2015年旧的司法解释。2019年8月19日(含)以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注意:不是存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含)以后,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旧司法解释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年09月01日)
1.没有约定利息的。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约定利率未超过24%、24%-36%、超过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没约定逾期利率。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否一并主张。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新司法解释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施行日期2020年8月20日)
1.没有约定利息的。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约定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没约定逾期利率。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否一并主张。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2020年8月20日和2019年8月20日。
本规定施行后(2020年8月20日),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