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不(bu)提(ti)货(huo)造(zao)成(cheng)的(de)损(sun)失(shi),拖(tuo)延(yan)货(huo)款(kuan)拒(ju)不(bu)提(ti)货(huo),名(ming)创(chuang)优(you)品(pin)被(bei)判(pan)赔(pei)173万(wan)元(yuan)
一直以来,“十元店”名创优品都以代工模式生产产品再出售,这一做法埋下的隐患已然显现。近日,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与莹特丽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的两起纠纷案件公布,名创优品均败诉。
根据莹特丽科技、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名创优品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邮件向原告下达水光真润青玫瑰柔肤乳、新肌水、精华液、玉肌霜及睡眠面膜产品的定做指令,每种产品约6万件。莹特丽依照被告的指令进行备货和生产,后名创优品不予提货亦不支付货款。
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生产成品数量为69347件,金额为1090400.59元;剩余的包材数量为379938件,价值金额505336.61元;剩余的原材料约300公斤,价值为140188.38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735925.58元。
名创优品称,一直以来被告均是通过EC系统(即原告所说的被告公司供应商协同平台)向原告发送采购计划,被告从未授权公司员工以邮件形式向原告下达任何产品定做指令,涉案订单为名创优品公司员工(张某杰)个人违规行为,与名创优品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名创优品经反复催告仍未支付定作款,也不提取货物,已违约。法院判决双方定作合同解除,名创优品向莹特丽支付定作款及损失共计173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莹特丽公司把订制产品及原材料交给名创优品公司。
名创优品与莹特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双方合作模式为,莹特丽根据名创优品公司的订单,自行采购原材料以及组织生产,产品生产好以后,存放在莹特丽的仓库,然后由莹特丽公司根据名创优品公司的指令发货。
名创优品于2016年10月起向莹特丽下达的产品采购订单,因所涉产品销售不佳,原本应在2017年底至2018年期间由名创优品公司提货完成的合同未能按原计划执行,相关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包材等积压于莹特丽的仓库中。
名创优品拿货意愿不高,故要求莹特丽再次给予折让,或由莹特丽自行处理,或按照新品开发置换方案执行,莹特丽则多次明确要求按约付清剩余货款以及清理库存。最终,法院判定维持一审原判,名创优品需向莹特丽公司支付货款683397.9元。
名创优品2022年第三财季报显示,截至2022年3月31日名创优品营收23.41亿元,同比增长5%;调整后净利润1.11亿元,较2021年同期净利润1.49亿元下降25.5%。3月份,名创优品暂停营业的平均门店数量超过300家,顶级玩具约11家。因此造成的GMV损失约3亿元,而此影响还可能将继续到6月30日。截止到2022年3月21日,名创优品的海外市场中依然有74家门店未恢复运营,占海外总门店数的4%。
潇湘晨报记者申潇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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