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jie)贷(dai)宝(bao)能(neng)看(kan)见(jian)有(you)凭(ping)证(zheng)逾(yu)期(qi)吗(ma),借(jie)贷(dai)宝(bao)能(neng)看(kan)见(jian)有(you)凭(ping)证(zheng)逾(yu)期(qi)吗(ma)是(shi)真(zhen)的(de)吗(ma)
细数那些常见的借条陷阱
—普法小卫士—
日常生活中,借贷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无论是向他人借钱还是借款给他人,借条都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那么该如何避免在借条上犯错呢?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常见错误吧。
出具的欠款凭据无法指明借贷关系
晓明向小张借款20,000元,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小张现金20,000元。到期后,小张诉讼至法院要求晓明返还借款。
审理中,晓明辩称,与小张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双方互有经济往来,这张条据涉及的款项并不是借款,而是双方其他业务往来款项,同时,晓明提供了双方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由于小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面临败诉风险。
友情提醒:法院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既要看款项是否交付,还要看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借款。如果收据只明确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的款项即借款。该笔交付款项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货款等其他款项。故在出具欠款凭据时,应当明确写明借条,而不是收条或其他欠款凭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来源:上海嘉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