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fu)妻(qi)共(gong)同(tong)财(cai)产(chan)房(fang)贷(dai)逾(yu)期(qi),婚(hun)后(hou)购(gou)房(fang)出(chu)资(zi),属(shu)于(yu)共(gong)同(tong)债(zhai)务(wu)吗(ma)
婚后父母转给子女购房钱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婚后一方父母转给子女的购房钱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家事无小事,家和万事兴。日常咨询中父母给子女买房出资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予?是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最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支持,二中院二审改判驳回,非常典型意义。
案情主要情况是这样的:二零二零年父母起诉女儿及女婿,要求双方归还父母。在二零一五年陆续转账给女儿及女婿,用于买房的借款共计五百二十五万元,同时需要给付借款利息。静安法院一审支持:女方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款项,女儿认可其其借款,且有相应的交付以及支付凭证,依法认定就该两笔款项成立借贷关系。
综合本案证据,可以确认借款用途系女儿女婿购买房屋的购房款、中介费及税款,应依法认定上述款项系为女儿女婿日常生活所用,故应认定为女儿女婿的共同债务。女儿女婿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判决女儿女婿归还女方父母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一审判决后,女婿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钱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涉案借条只有女儿一人签字且无证据证明女婿追认或知晓借贷一事,故一审法院系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所指的债权人泛指普通债权人,即夫妻一方在借据上虽被具名,但应当注意到家庭财产所发生的变化。因举债所获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具名一方实际受益。该债务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引发当事人利益失衡。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父母并非普通债权人,而与女儿存在血缘关系,且涉及的款项是用于被起诉的,为女儿、女婿购置房屋,女儿女婿于2020年初诉讼离婚,双方尚未分割婚内财产。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存在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出具借条,对于该笔债务是否可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对经纪人应该有更高的证明要求。不能简单以子女出具的借条以及钱款用途认定借贷关系,进而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综合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缔结婚姻关系,通常出资状况等各种因素。在没有证据证明女婿具有共同举债合意情况下,本院认为:涉案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儿自认与其父母存在借贷关系且出具借条,同意自己父母的诉讼主张系女儿对自身权利处分。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
女婿未在借据上据明也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女方父母提供的款项为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判定女儿女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有误,本院子以纠正!判决由女儿自行承担对父母的债务,驳回由女婿共同清偿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该案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就父母给子女买方出资,坚持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由父母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最新司法精神!同时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判定女儿一人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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