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bu)小(xiao)心(xin)逾(yu)期(qi)了(le)几(ji)十(shi)块(kuai)有(you)影(ying)响(xiang)吗(ma),过(guo)罚(fa)相(xiang)当(dang)什(shen)么(me)意(yi)思(si)
文丨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姚龙华
最近,福州闽侯法院的一纸判决,受到了广泛好评。
当地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5万元,又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罚5万元。今年2月,当地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后经由法院裁定,认为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老农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确系违法。但“老农卖芹菜赚14元罚10万”的巨大反差,还是超出了很多人的朴素认知,“小过重罚”的问题也再次引发热议。
“老农卖芹菜赚14元罚10万”,看似符合《食品安全法》“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幅度,但却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与执法的重要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
本案的争议,主要是事实情节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老农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较小,且其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案发后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条件。
可问题在于,“老农卖芹菜赚14元罚10万”还是出现了。往轻里说,这是机械执法;往重里说,这是过度裁量。
现实生活中,类似案例屡见不鲜。比如去年8月,国务院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台账发现,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案值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达到100倍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
过罚不当,有违公平公正,影响市场主体正常预期,也有损法治化营商环境。福州闽侯法院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处罚,值得点赞。但要根治“小过重罚”问题,不能完全指望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的事后纠偏。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目的所在,就是要抑制行政裁量的随意性,将行政执法关进制度的“笼子”,倒逼地方政府执法部门转变过去“以罚代管”“一罚了之”“顶格处罚”等粗放管理方式,从而切实解决“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任性执法”等问题。
其中,既有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要求,也有对正确政绩观的价值导向,可谓抓住了要害。不过,规则的细化和具体的执行很重要,毕竟现在大家都“不看广告看疗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