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e)意(yi)透(tou)支(zhi)信(xin)用(yong)卡(ka)定(ding)罪(zui),恶(e)意(yi)透(tou)支(zhi)信(xin)用(yong)卡(ka)会(hui)被(bei)判(pan)刑(xing),你(ni)知(zhi)道(dao)吗(ma)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万元。该卡被激活后,张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和还款,2015年1月2日开始逾期,逾期本金为95120.84元。后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短信、信函等方式多次向张某进行催收,张某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而逃匿。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拖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18148.53元。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家属足额归还拖欠银行本息,取得发卡银行的谅解。灵宝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什么是恶意透支: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既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又要看客观上是否存在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不作为,二者缺一不可。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属于行为人内心的想法,但仍然可以从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予以求证。司法解释规定,(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可以看出,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就属于第三款规定的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推定是准许被告人反驳的推定,如果被告人能给出合理解释,该推定自然就不成立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会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例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如果恶意透支被停卡后至催收后未满3个月期间归还本金的,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如果部分偿还本金,则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考虑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属于数额犯,未达到一定数额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或不能追究较重的责任。因此,实践中行为人即便不能归还全部欠款,归还部分欠款对定罪量刑也是有帮助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阶段归还法律效果是不同的。例如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起诉。同理,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是否起诉、是否免于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法院具有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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