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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往往是支付价款,如果其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又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守约方如何维权?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王辉法官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0年,A公司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B公司签订《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为B公司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A公司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5日内完成设计工作,上交B公司。设计费共7万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设计方案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最终修改完毕,上交最终方案后,B公司支付全部剩余价款。以上付款节点均在10日内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向A公司支付了设计费2.1万元。2020年10月20日,A公司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向B公司提交了最终方案,B公司未提出异议,但以款项未申报批准为由,一直未支付合同尾款。A公司催要无果,遂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4.9万元设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
B公司辩称,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B公司应否向A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何种计算标准支付?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B公司共同签订的《工程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2020年10月20日,在A公司保质保量按期交付最终设计方案后,B公司应于交付方案10日内即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全部剩余合同价款4.9万元。诉讼过程中,B公司同意支付设计费4.9万元,A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B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必然造成A公司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其予以赔偿。涉案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现A公司要求B公司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方逾期付款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问题,首先,在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约定的遵从约定。其次,如果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主张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基于合同类型确定: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其他有偿合同,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时,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来源:济南槐荫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