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付(fu)款(kuan)根(gen)本(ben)性(xing)违(wei)约(yue),逾(yu)期(qi)付(fu)款(kuan)根(gen)本(ben)性(xing)违(wei)约(yue) ()房(fang)东(dong)
实践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计算之判决生效日,还是实际清偿之日止,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8期刊登的一则案例“⾦昌久策⼯业⽓体有限公司与⽢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合同纠纷案”有助于统一认识:逾期付款违约⾦可计算⾄实际清偿之⽇,与⺠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可并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少当事人因为在诉讼请求中仅仅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之判决生效日,而白白丧失了判决生效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作为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实际清偿之⽇,否则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
⾦昌久策⼯业⽓体有限公司与⽢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合同纠纷案(最⾼⼈⺠法院(2022)最⾼法⺠再77号⺠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8期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与⺠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系两种不同且可并⽤的⺠事责任。法院判决⽣效后,逾期付款的违约⾏为在债务清偿前持续存在,债务⼈应继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债权⼈请求将违约⾦计算⾄实际清偿之⽇的,⼈⺠法院应予⽀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