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shang)品(pin)房(fang)逾(yu)期(qi)交(jiao)付(fu)违(wei)约(yue)金(jin)过(guo)低(di),交(jiao)房(fang)延(yan)期(qi)违(wei)约(yue)金(jin)多(duo)少(shao)
延迟交房违约金过低怎么办?
部分开发商为了规避承担较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风险,会在《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中约定极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条款,或者虽先在《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中约定较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条款,却又在合同后附的补充协议中修改原合同条款,并重新约定极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条款,试图利用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损失的权利。
开发商“费劲心思”设置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格式条款能否起到减免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作用?购房者能否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标准?
律师认为:如果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责任过低时,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调整
首先,依照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其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未作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明确将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确定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依据。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与购房者可能遭受的损失存在一种最大程度上的相似性。因为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通过租用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亦可以实现其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之目的,故其租用同地段同类型房屋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便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逾期交房给其造成的损失。
因此,开发商逾期交房造成的购房者损失相当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延期交房如何索赔?
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