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给(gei)首(shou)付(fu)了(le)违(wei)约(yue)金(jin),逾(yu)期(qi)给(gei)首(shou)付(fu)了(le)违(wei)约(yue)金(jin)怎(zen)么(me)算(suan)
本报讯 记者辛亚洁报道 在贷款买房时,有些人会遇到交了首付但是贷款却申请不下来的情况,为了避免纠纷,一些房地产公司会在交易前与购房者就此情形作出相应的约定,作为纠纷处理的依据。但有一些情形的发生是买卖双方都无法预见的,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购房纠纷案件审理结果。
2018年5月,蒋先生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该地产公司一套总价为123万余元的房子,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5万余元。双方约定,剩余款项由蒋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后支付。但此后,蒋先生的贷款没有申请下来,尾款没能及时支付,地产公司于是将蒋先生起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蒋先生协助办理撤销登记备案手续。地产公司要求蒋先生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246765元,其依据便是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一条款,“如因银行或政府原因未能通过贷款审批的,购房者应于地产公司或者银行通知其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日内向地产公司补足全额房款,如购房者未能补足,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地产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购房者之日起解除,购房者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配合地产公司办理解除备案手续,购房者应按购房款总额的20%向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审庭审时,蒋先生表示,没有及时支付尾款是因为申请贷款时昆明市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导致贷款没通过审批,他愿意配合地产公司办理解除备案手续,但地产公司应该返还自己支付的首付款。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先生交付首付款以后昆明市出台限购政策,因其为非云南省户籍,且在昆明市主城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园区内已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因此银行未向其发放贷款,本案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地产公司应将蒋先生的首付款返还。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没有签订时间,地产公司据此要求蒋先生支付违约金、逾期解除备案手续违约金,不予支持。
一审结束后,地产公司认为,本案并非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由政府行为引起的纠纷设定了免责条款,地产公司不应返还蒋先生的购房首付款,于是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在前,而昆明市出台限制性贷款的政策颁布在后,这是双方都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故本案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补充协议中“如因银行或政府原因未能通过贷款审批的……购房者应按购房款总额的20%向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昆明中院认为,此条中所指“政府原因”应当属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颁布的政府政策,不应包括签订合同之后政府新颁布的相关政策。综上,昆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昆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