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gong)司(si)委(wei)托(tuo)经(jing)营(ying)合(he)同(tong)逾(yu)期(qi),民(min)法(fa)典(dian)第(di)857条(tiao)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法条解读】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333条、第334条的规定。合同法用两个法律条文,分别规定了委托人、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333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次编纂民法典将这两条规定合并为一条,统一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委托人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本法第852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依据该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是: 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返还技术资料;委托人应当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提供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逾期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二)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本法第853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依据该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是:
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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