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未(wei)办(ban)结(jie)情(qing)况(kuang)说(shuo)明(ming),法(fa)院(yuan)对(dui)破(po)产(chan)管(guan)理(li)人(ren)
“管理人已收到本告知及承诺书,知悉法院实行个案考评机制,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考评。个案履职情况列入法院管理人履职档案。特此承诺。”
近日,首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要求告知与承诺书》(下称《告知与承诺书》)现场送达,破产债务人上海某公司管理人当场签署并作出承诺。
这是浦东法院首次在破产案件中适用管理人履职告知承诺制度,对于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创新机制
促进破产管理人规范履职
据了解,该公司破产清算案是浦东法院裁定受理的首例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所涉购房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对管理人履职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其履职水平将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基于此,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探索建立管理人履职告知与承诺制度,将管理人案件办结期限与逾期办结说明情况纳入个案考核,计入管理人业绩档案,建立“管理人承诺+法院监督评价”的并行机制,双管齐下推动破产管理人高效履职。
细化工作
助力破产案件办理提速增效
当天签署的《告知与承诺书》中,对管理人各项职责的履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框架下对管理人各节点工作和步骤进行细化。包括告知管理人个案履职中的各项报告义务,即主动定期报告义务、重要事项和重要节点的专项报告义务、突发紧急情况的即时报告义务。
同时重点强调了管理人破产案件办结期限: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结;其他破产案件,应当在12个月内办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除外)。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结的,管理人最迟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下一步拟办结计划。
除“告知”外,《告知与承诺书》中亦对破产管理人作出了监督约束。如逾期未办结且未按期说明理由,或者经审查理由不成立以及逾期未办结系主观原因造成的,法院将责令该管理人整改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更换管理人。
凝聚共识
推动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
签署《告知与承诺书》后,管理人汇报了案件在财产接管、债权申报与审查方面的工作进展,合议庭对此给予肯定,并就后续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规范管理,制定详细工作推进方案;二是高效履职,加快财产接管、债权审核工作;三是及时报告,定期汇报工作进展,重要事项随时报告;四是勤勉自律,严格遵守《告知与承诺书》要求,依法依约履职。
“接下来,我们将在浦东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高效推进后续各项工作。”管理人团队负责人表示。
线索提供丨破产审判庭
原文作者丨范肇宇
文字编辑丨曹赟娴
本版摄影丨范肇宇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