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yang)卡(ka)是(shi)什(shen)么(me)意(yi)思(si),养(yang)卡(ka)是(shi)什(shen)么(me)意(yi)思(si)
所谓“养卡”通俗讲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利用不同信用卡还款时间差,只要应用得当一方面提升信用额度,另一方面也起到资金周转的作用。
2014年夏某炒基金亏了钱,妻子带着孩子离开,但是他却想要利用杠杆继续炒,于是找到了职业养卡人张某,利用信用卡套现的同时收取3%手续费。
但是信用卡那点额度对于夏某是不够的,于是他按照日2000元的利息标准,向职业养卡人张某借款10万元,两个月夏某向张某偿还12万,但张某当然不会同意,坚持要求夏某偿还22万,夏某不得已只好打下欠条。
这日2000元的利息再加上利滚利可想而知,在2018年夏某向张某出具85万元的欠条,当然这笔钱他依然还不上,于是张某将夏某告到法院,按照借款合同上留下的住址送达不到,于是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夏某应当向张某偿还85万元及利息。
(以上案例来自最高检)
当然法院只依照一份欠条是不会轻易认定借贷金额的,而本案之所以张某能够顺利拿到这份判决,就在于夏某让张某养卡期间,双方有大量资金往来,张某能够提供对夏某的银行转账就达到76万余元,这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当然如果事情到此结束肯定又会变成了冤假错案,夏某思前想后终于还是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在检察机关调取大量双方转账记录之后,夏某委托张某养卡的事实也浮出水面,自然张某向夏某银行账户的转账也算不得是借贷。于是法院再审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所以我们说“养卡”尽管有一些好处,但前提是进行正常消费过程中的以卡养卡,如果采用职业养卡人进行养卡,不仅那些虚假消费容易被银行发现,进而冻结信用卡甚至影响征信,更严重的是这种养卡人可以轻易拿出银行资金转账记录,再配合所谓的借条之类,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利用法院来要求持卡人偿还或本不存在的借款,或承担高额利息。
而持卡人如果不能拿出确凿证据,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毕竟虽然本案是经过检察院抗诉得以改判,那么如果职业养卡人进行多道手续将转账记录做实,那么就会给持卡人带来更大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