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要(yao)不(bu)要(yao)卖(mai)房(fang),卖(mai)房(fang)人(ren)不(bu)迁(qian)出(chu)户(hu)籍(ji)违(wei)约(yue)金(jin)司(si)法(fa)解(jie)释(shi)
2016年4月20日,罗某将自己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出卖于李某,但未按约定的时间将房屋内户口迁出,李某拒绝支付购房尾款,罗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
原告罗某称,被告李某拒绝支付原告剩余15万元购房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在于户口实际迁出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期限两个月左右,但被告并未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且已实现合同目的,故被告拒绝支付15万元购房款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被告李某称,只要是逾期迁出户口,户口保证金15万元也就是作为违约担保。按照合同约定,是严格责任,没有任何过错为前提条件,现在违约成立,作为违约担保钱款理应由被告扣押。并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要求原告返还物业保证金5万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10月最后一名户籍人口自涉案房屋地址迁出,能够认定罗某履行了合同义务,该款项的担保功能失效,李某应向罗某支付剩余房款。但罗某对超出约定期限迁出户口的违约行为,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李某其他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不成立,予以驳回。(西城法院 苏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