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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充分保障企业之间买卖关系的良好运行是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高新区法院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高质量审结了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
01简要案情
原告烟台高新区某金店与被告青岛某建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原告依约发货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2020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书》1份,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货款672403.1元,已经支付26万元,剩余412403.1元被告仅支付3万元,尚欠382403.1元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遂诉至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02争议焦点
被告欠付货款的金额认定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03查明事实
经法院查明:2019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某社区A4区二段工程供货,合同暂定总价款为55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供货金额为准。
2020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书》1份,载明:自2018年青岛某建工开工至2019年7月23日金店提供材料,共计材料款672403.1元,青岛某建工已经支付260000元,剩余欠款412403.1元未支付。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青岛某建工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金店支付10万元材料款;二、建工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金店付清剩余312403.1元欠款。如建工公司未按约定付款,金店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04法院审理
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并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书》,欠货款382403.1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以欠款382403.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82403.1元并承担以欠款382403.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特别是企业之间,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存完整交付货物的单据或支付凭证,用于证明自己履行合同符合合同约定。
来源:高新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