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贷(dai)款(kuan)去(qu)哪(na)里(li)开(kai)证(zheng)明(ming),逾(yu)期(qi)贷(dai)款(kuan)去(qu)哪(na)里(li)开(kai)证(zheng)明(ming)呢(ne)
乐某与郑某二人系夫妻,郑某因患病于2022年10月22日死亡。2017年11月20日,邓某向郑某借现金20万元。2022年6月12日,邓某出具借条,借条记载其将向郑某借款20万元转至郑某妻子乐某名下,承诺每月还款16666元。乐某多次向邓某催要借款未果。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邓某向乐某支付借款本金199992元及向乐某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3649元[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19999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65%)计算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暂计算至2023年2月12日的利息为3649元]。
2、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承办律师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发现该案既无借款的转账凭证,也无借款的银行取现凭证,即存在无法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诉讼风险,鉴于最先出借人即乐某的丈夫郑某已去世,且乐谋穷尽调取了郑某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邓某也未就收到该20万元借款向郑某出具收条,故无法证明郑某向邓某出借20万元的事实。
鉴于上述情形,一方面要求委托人提供大额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证、工作证明,以此证实作为出借人的收入状况及资金实力。另一方面,要求委托人提供证人,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以此证明两张借条出具的事实及出借借款的事实。
最后,鉴于本案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律师在庭审前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建议就本案进行调解,最终促成本案在庭审中调解结案,由邓某于2023年6月25日前偿还乐某19992元;余款人民币180000元,邓某自2023年7 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付人民币6000元给乐某,付至还清为止。
民间借贷纠纷在出借借款时,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第三方支付方式以此证明支付借款的事实存在。
二是即便借款人要求现金借款,出借人也要从银行现金取款,并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并注明收到的日期、地点、收到金额、借款人和出借人、联系方式等内容,防止借款支付后无法提供证明借款出借的证据导致案件存在败诉的风险。
三是在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务必要求借款人写明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并当场与借款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实,避免借款人身份信息存在不真实的情形导致后续因借款人身份信息无法查明进而造成案件无法立案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