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利息放营业外支出吗,21年中级经济法考试

冷少 2023-10-07 20:45:02

逾(yu)期(qi)还(hai)款(kuan)利(li)息(xi)放(fang)营(ying)业(ye)外(wai)支(zhi)出(chu)吗(ma),21年(nian)中(zhong)级(ji)经(jing)济(ji)法(fa)考(kao)试(shi)

专题一: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

本专题近十年命题方向主要从“出资、股东和股权(股份)、组织结构及会议制度”来考察。

做题时先判断公司类型,再回答具体问题。答题时无需一字不差,但“关键词”必须得有。

1.(2022年)2018 年 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 100 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 25%,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1 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 200 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2 年 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 10%的股权以 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 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 年 5 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以退出公司。

(1)2021 年9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全体股东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赵某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周某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钱某无权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2022 年 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钱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孙某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李某,钱某无权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3)2022 年 5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孙某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在本题中,孙某对公司分立的决议投了反对票,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2.(2022年)2020 年 8月21 日,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 200 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100 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 40 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 90 万元出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1 年9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 1 000 万元货款。2021年 10 月8 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 200 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

(1)赵某虽然于 2020 年9月1日将上述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

(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 年 10 月的公允价值仅为 50 万元;

(3)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

(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 50 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

(3)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审理后,贵令赵某和乙公司于 15 日内予以纠正。

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1)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在本题中,赵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本题中,乙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2022年)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由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和陈某出资设立,4位股东各持股 25%,甲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出特别规定,2021 年 6月1日,丙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与戊公司就股权转让事项签订合同,约定丙公司将其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以 3 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支付价款,合同以甲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为生效条件。

2021 年6月2日,丙公司同时向乙公司、丁公司以及陈某送达股权转让通知,征求 3 位股东意见。

2021 年 6月8 日,陈某表示愿意以 1 500 万元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的 50%。

2021 年 6月 10 日,乙公司提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丁公司一直未表态,由于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了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1 年 6月 20日,丙公司决定放弃转让股权并通知了其他股东及戊公司。

2021 年 6月 21 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

2021 年 7月 5日,在人民法院审理乙公司案件期间,戊公司向丙公司提出愿意以 4 000 万元的价格购买丙公司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丙公司考虑其他股东不可能出如此高价,遂直接与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21 年 7月8日,丁公司在得知此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转让的股权。

(1)2021 年 6月8 日,陈某能否以 1 500 万元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的50%为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2021 年 6 月 8 日,陈某不能以 1 500 万元优先购买公司所持股权的30%为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2021 年 6 月 21日,乙公司请求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2021 年 7月 8 日,丁公司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转让的股权,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4.(2021年)赵某、钱某等 5 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持有该公司1.7%的股权。鉴于甲公司连续 7 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赵某书面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甲公司拒绝,理由是赵某的持股比例太低,无权查阅公司账簿。

2020 年 5 月,股东钱某意欲退出公司并与非股东孙某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确认按价格 120 万元、现金支付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钱某将上述详情书面通知赵某和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均同意,赵某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提出以市场价格为 120 万元的名下房产换取钱某的股权。钱某予以拒绝,并将股权转让给了孙某。

2020 年 6 月,甲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虽然 2019 年度公司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是为了扩大再生产,2019 年度的利润不作分配。赵某在该次股东会会议上投票反对,并于7月初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

(1)甲公司拒绝赵某查阅公司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拒绝赵某查阅公司账簿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本题中,甲公司拒绝理由系赵某持股比例太低,不属于“不正当目的”之情形。

(2)钱某将股权转让给孙某而非赵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钱某将股权转让给孙某而非赵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孙某系以现金形式支付,而赵某系以市场价格为 120 万元的房产支付,属于不同的支付方式,不构成“同等条件”。股权转让钱某已征求其他股东同意,钱某有权将股权转让给孙某。

(3)赵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赵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本题中,甲公司连续 7 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赵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5.(2021年)2017 年7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拟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记载,四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 4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和 50 万元,公司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7 月 5 日,因孙某组织能力强,由孙某召集和主持甲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

2020 年7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赵某担任执行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任命钱某担任经理、孙某担任财务负责人。

2021年 3 月,因公司出现重大亏损,李某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执行董事赵某认为李某持股比例未达十分之一,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故予以拒绝。

2021年 5月,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上,李某认为四名股东的出资均未实缴,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提议修改公司章程,提高股东实缴出资比例。钱某和孙某表示同意,赵某表示反对。

(1)2017 年 7月 5日,甲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孙某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孙某召集和主持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赵某出资最多首次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2)2021 年 3 月,李某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设监事会,李某是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3)2021 年 5月,甲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李某、钱某和孙某表示同意,占表决权 57.89% [ (300+200+50)/(400+300+200+50)= 57.89%],故决议不能通过。

6.(2021年)2019年1月 1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分别认缴出资 300 万元、350 万元、280 万元、100 万元和 20 万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立监事会;对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对外担保、股权转让等事项均未作特别规定。赵某、钱某和孙某担任董事,李某担任监事。董事会选举赵某为董事长。

2021 年 2月1日,甲公司因办公室装修需以一张票面金额为 2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装修款。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持票人为甲公司。应装修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请求乙公司为其所持上述汇票提供担保。乙公司为此召开股东会会议,在表决时,赵某、钱某和孙某同意,甲公司未参加表决,李某未出席会议。乙公司随后在甲公司提供的上述汇票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

2021 年 2月 10 日,李某得知上述担保决议后认为乙公司提供担保有损乙公司利益,遂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审议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合法性。董事长赵某认为李某持股比例尚未达到十分之一,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遂拒绝了李某的提议。

李某转而要求乙公司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进行检查。赵某认为其无权查阅,亦予以拒绝。

2021 年5月,李某认为其在乙公司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遂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孙某,同时向乙公司提出辞去监事职务。赵某认为李某转让股权无效,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理由是李某转让股权给孙某既未通知其他股东,也未经其他股东同意。

(1)乙公司股东会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股东会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股东甲公司未参加表决、李某未出席会议,该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赵某、钱某和孙某一致同意,因此决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乙公司在甲公司提供的汇票上签章保证,该票据上的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答案】该票据上的被保证人是丁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票据已经过承兑,承兑人为丁公司,即丁公司为被保证人。

(3)赵某拒绝李某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本题中,由于乙公司未设监事会,李某作为监事符合提议条件,因此赵某不得拒绝李某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

(4)李某要求乙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要求乙公司提供财务报表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李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便将乙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便将乙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题中,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因此李某将乙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孙某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6)赵某要求李某继续履行监事职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赵某要求李某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在本题中,乙公司仅李某一名监事,因此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李某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

7.(2020年)2019 年 4月,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现金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李某以现金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半年和一年时分两次等额缴纳。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事项未作其他规定。

赵某、张某在甲公司成立时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甲公司成立半年时,李某以家庭出现经济困难为由,未按时缴纳出资。

2019 年 12 月,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拒绝。李某同时主张,张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 100 万元,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 50 万元,张某应当补足差额。

2020 年 1月,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李某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前,不得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1)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赵某、张某的要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2020年)2019 年 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董事赵某未持有甲公司股份。公司监事孙某持有甲公司 10 万股股份。公司总经理李某持有甲公司5 万股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作特别规定。

2019 年 5月,为了增加员工对公司的信心,赵某买入甲公司 10 万股股份。赵某认为,只有转让股份才需要向公司报告,买入股份不需要报告,故未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股份的行为。

2019 年 8 月,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 2 万股股份。

(1)赵某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赵某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 2 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孙某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甲公司股票于 2019 年1月上市交易,孙某作为监事转让行为发生于 2019 年8 月因此转让不符合规定。

(3)李某全部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 5 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李某 2019 年 12月从甲公司离职,2020 年3月即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因此转让不符合规定。

9.(2019年)2016 年,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在 A 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 1 000 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 5 :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 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5 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 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

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

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张某未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甲公司、乙公司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5/9)通过。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决议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决议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 (而非董事会)选举和更换。

10.(2019年)2014 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十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 55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 6 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 年 3 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 年 4 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 年 5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的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无权拒绝收购钱某股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1.(2018年)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 100 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 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12.(2018年)2015 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

(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 90 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 100 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 130 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 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 个月内办理完毕。

(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

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

2016 年 10 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李某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 4 人按照章程规定享有均等表决权,其中有 3 人同意,超过 2/3 的表决权,故该决议能够通过。

13.(2017年)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于 2009 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 1 000 000 股,系甲公司第十名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 年 11 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 年 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 年 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 20 000 股;2014 年 12 月,某将其中的5 000 股卖出。

(2)2014 年10 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200 000 股。

2015 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 年 8 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 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 3 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200 000 股。

(1)王某是否有权将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无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王某是总经理,为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短线交易限制,所以无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甲公司2013 年11月上市,张某在 2014 年 10 月转让时尚未超过1年。

14.(2017年)2014 年 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 年 5 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 200 万元出资转出100 万元;

(2)王某曾于2010 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 年,2013 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1)张某转出 100 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张某转出 100 万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本题中,张某应承担向甲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题中,王某 2013 年刑满释放,2014 年4月担任董事时尚未超过 5年,故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李某未将所出资房屋交付甲公司使用,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15.2015 年 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 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 100 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 100 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 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 100 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 年 12 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 2015 年 11 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 80 万元缴足出资。

2017 年 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 10 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 70 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100 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 10 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 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设 1名执行董事和 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1~2 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解散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解散公司,占表决权比例 3/4,超过全部表决权的 2/3,故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 10 万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 10 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对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1)乙公司应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向丁公司补缴出资不足部分的本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丁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6.(2016年)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4 年 3 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2015 年甲公司召开了3 次董事会,分别讨论的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 4 000 万元的决议,此时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 6 名董事会成员中,有 4 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融资担保额度 (4 000 万元)超过了甲公司总资产的30% (1亿元x30% = 3 000万元),相关担保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本题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内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本题中,丙公司派出的4名董事应回避表决,此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仅为 2人,该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2015年)甲、乙、丙、丁、戊于 2010 年共同出资设立了 A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A 公司”),出资比例为 22%、30%、20%、20%、8%。2014年 A 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 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 A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 A 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 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的出资比例为 22%,其表决权达到了 1/10 以上,故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表决,故该决议不合法。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 2/3 以上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投赞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决权合计为 70%,符合 2/3 以上的法定要求。

专题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2019)李某、王某、林某、郑某于2017年12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

2019年甲企业发生下列事项:

(1) 1月,王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

(2) 3月,李某发现林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企业同类的业务,挤占了甲企业的市场份额。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遭到林某拒绝。

(3) 4月,郑某因个人原因退伙,从甲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5万元。8月,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偿还2018年12月所欠的到期货款30万元。因无力清偿,甲企业要求郑某承担其中5万元的债务。郑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1)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

(2)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

(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债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债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2016)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赵某对张某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该买卖合同无效。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2016)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 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自由约定。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2014)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3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 万元。

8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出质未作限制性约定,丙可以出质。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A企业对B公司负担的债务发生在普通合伙人乙退伙之前,乙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丁应该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专题三: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

1.(2022)2021年8月17日,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双方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以赵某所有的一套价值11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权,若赵某在2022年8月16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钱某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

2021 年8月19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

2022年8月15日,赵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将该套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次日,赵某向钱某偿还15万元。钱某多次向赵某催讨剩余借款本息未果,于2022年8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该房屋归钱某所有,以抵偿剩余借款本息。

(1)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2021年8月19日,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赵某与钱某的抵押合同约定,若赵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2022年8月31日,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2.(2022)慈善家李某于2020年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甲公司2022年度签订了三份赠与合同。

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养老院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电热毯赠与乙养老院并保证该批电热毯可以正常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乙养老院在使用该批电热毯时发生火灾,导致乙养老院部分财产被烧毁,经鉴定火灾是由电热毯质量不合格所引起。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6月10日, 甲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已经使用一年的叉车赠与丙建筑公司,6月20日交付。6月19日甲公司因一项工程建设仍需要使用该叉车两个月,遂通知丙建筑公司先撤销赠与,未来再考虑叉车赠与事宜。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在赠与合同上签字盖章,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

7月10日,甲公司与丁民办学校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赠与丁民办学校10万元,专项用于丁民办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不能挪作他用。7月11日,甲公司向丁民办学校支付10万元。8月10日,甲公司调查学校已经将该笔资金用于发放所拖欠的教师工资,遂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丁民办学校认为其对赠与资金有权调剂使用,拒绝归还。

(1)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丙建筑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建筑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甲公司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赠与人在向受赠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丁民办学校约定赠与的10万元专项用于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丁民办学校挪作他用,故甲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3.(2022)2021年1月1日,张某为购买住房向李某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借给张某100万元,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1年,自张某收到汇款之日起开始计息,若张某逾期还款,则按年利率15%的标准向李某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1年1月2日,为担保李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张某的好友周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2021年1月3日,李某从100万元本金中提前扣除10 万元的利息,实际将90万元汇款至张某指定银行账户。

2022年1月4日,张某未按时还款,李某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周某认为张某有住房、汽车,有足够能力清偿借款,李某应先起诉张某请求清偿,遂予以拒绝。

2022年1月10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按100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并由张某予以清偿;②自2022年1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由张某予以清偿。

已知: 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每月2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年利率2.67%。

(1)周某认为李某应先起诉张某请求清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2022年1月10日,李某请求按100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实际借款金额为90万元,应按90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

(3)2022年1月10日李某请求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在本题中,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年利率总计为17.67%,超出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5.4%), 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4.(2022)2021年10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季度租金为20万元,在每季度的第一天支付。合同对当事人的维修义务未作特别约定。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一季度租金20万元。

2021年10月10日,乙公司发现租赁的办公楼漏水,遂要求甲公司予以修缮。由于甲公司迟迟未予答复,办公楼漏水情况日益严重,2021 年10月21日,乙公司通知维修公司上门维修,支付维修费2万元。2022年1月1日,乙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二季度租金时扣除了2万元维修费,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为防止乙公司未来拖欠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用于担保甲公司每季度的房租债权。合同约定次日成立并生效。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3月1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按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5 万元。乙公司于次日将产品发送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18日支付15万元价款。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得知后将上述产品已经抵押并登记的情况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上述产品,遭到丙公司拒绝。

2022年4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甲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才向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新签发支票或者直接付款,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022年4月2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将已经出租给乙公司的办公楼以3 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低于市场价格500万元。丁公司于4月27日支付价款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4月28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将办公楼转让给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甲公司的小股东张某经调查发现,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订2 0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时仅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签字同意,并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

2022 年5月6日,张某以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2022年1月1日,乙公司在支付租金时,是否有权扣除2万元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答案】2022年1月1日,乙公司在支付租金时,有权扣除2万元维修费。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2022年1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甲公司的抵押权设立的日期为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抵押权设立的日期为2022年1月5日。根据规定,浮动抵押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其从乙公司购买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其从乙公司购买的产品。根据规定,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5)2022年4月28日,乙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6)2022年5月6日,张某能否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021)2021年1月10日,出租人刘某和承租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第一年租金为2万元,从第二年起租金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次日,王某搬入该房屋。

2021年4月,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张某随后要求王某搬离该房屋,王某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2021年5月,王某向刘某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屋,以刘某侵犯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刘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刘某和王某对房屋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刘某和王某对房屋租赁期限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张某要求王某搬离该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要求王某搬离该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王某主张刘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6.(2020)2019年3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需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19年3月10 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

2019年3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陈某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陈某。因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李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

(3) 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

(4)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

李某答辩如下:

(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额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万元;

(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

(1)李某抗辩(1) 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抗辩(1) 成立。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本题中,双方约定定金数额40万元,王某实际交付定金30万元,李某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约定的定金数额已变更,李某的抗辩成立。

(2)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抗辩(2)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2020)2019年1月1日,陈某向李某租赁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为1万元。2019年9月1日,李某告知陈某,打算将租赁房屋以500万元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陈某未作回应。2019年9月18日,李某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其后,高某要求陈某搬离房屋而与陈某发生纠纷,陈某遂以李某、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承担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并请求高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原定3年租期届满。

李某抗辩称,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理由如下:

(1)自己系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亲戚;

(2) 自告知出售房屋事宜起,陈某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所以,自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则坚持主张自己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

(1)李某主张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理由(1) 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主张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理由(1) 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舅舅不属于李某的近亲属。

(2)李某主张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理由(2) 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主张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理由(2) 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高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高某无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8.(2020)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的朋友李某并未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但借款合同中有经李某签字的保证条款。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贵任。

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某抗辩称: (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2) 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借款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林某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林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赵某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赵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里的保证条款。

(5)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蔡某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蔡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2019)2021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丙公司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设备保修期过后,该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且在某次事故中造成员工李某受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承担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已知:对于租赁物维修义务,以及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及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合同未作特别约定。

(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维修义务?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无须履行维修义务。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无须承担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甲公司是否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不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0.(2019)2017年1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 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10%,借款期满还本付息。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7年2月1日,甲公司将该厂房出租给丙公司,但未将厂房抵押情况告知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所剩主要资产为该出租的厂房。2018年2月25日,由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与乙公司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甲、乙公司订立如下折价协议:将市场价值1 500万元的该厂房折价为1 200万元;该厂房由乙公司取得所有权;折价所得款项全部偿还所欠乙公司的借款本息。此时,丙公司对厂房的租期还有1年才到期。

2018年3月,乙公司接收厂房的过程中,先后发生如下事项:

(1)乙公司表示租赁关系的存在使得售价降低,影响了担保权的实现,要求丙公司在一周内腾退厂房,丙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甲公司债权人丁公司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其于 2018 年 1月 31 日到期的200万元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乙公司的厂房折价协议。

(1)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根据规定,若抵押权已登记,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抵押权设立在先,则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所谓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是指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行使时无人购买抵押物或售价降低导致不利于被担保债权实现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关系终止。

(2)丁公司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甲、乙公司的厂房折价协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甲,乙公司的厂房折价协议。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11.(2019)2021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 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年利率10%;逾期年利率15%;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0.2‰的违约金(按365天计,折算成年违约金率为7.3%)。已知,2021 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 85%。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闲置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陈某与乙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2021年6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3年。出租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丙公司该厂房已为他人设定抵押。

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某生产设备,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有某一产品(已知该产品属于甲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

2022年8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厂房、生产设备、产品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的生产设备及被戊公司购买的产品;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陈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

(2)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在就债务人甲公同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抵押权的行使。

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产品上行使抵押权。

(1)乙公司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陈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4)丁修理厂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修理厂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乙公司能否在戊公司购买的产品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不能在戊公司购买的产品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2.(2018)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 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丙银行表示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厂房售价降低,应当终止租赁关系。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孽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义务人的除外。在本题中,租金为法定孽息,在厂房被扣押之日起,丙银行有权收取租金。

(2)丙银行能否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银行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根据规定,若抵押权已登记,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抵押权设立在先,则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所谓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是指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行使时无人购买抵押物或售价降低导致不利于被担保债权实现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关系终止。

13.(2018)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80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丁公司实际支付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

(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

(2) 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

(2) 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答案】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丙公司、辛公司均为企业,因此辛公司留置的车辆无须与仓储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 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 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4.(2017)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12%,甲幼儿园(已知该园系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以自己名义为周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幼儿园公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幼儿园承担保证责任,甲幼儿园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贈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 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1)甲幼儿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幼儿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在本题中,甲幼儿园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其与梁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甲幼儿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抗辩理由(1) 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郑某抗辩理由(2) 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抗辩理由(2) 不成立。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在本题中,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该行为时方构成“知道”撤销事由,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尚未超过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

15.(2017)2021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15.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已知: 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15. 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15. 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 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在本题中,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3. 85%×4= 15.4%)。

(2)王某、李某的答辩(2) 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3)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和李某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16.(2016)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作出保证,乙银行接收未提出异议。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双方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 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直接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 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

(1) 抵押合同中约定的“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违反法律规定,乙银行只能就厂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陈某抗辩: (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1)甲公司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抗辩(1) 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甲公司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抗辩(2) 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且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3)陈某的抗辩(1) 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4)陈某的抗辩(2) 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2) 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5)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2016)2014年7月10 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元,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1)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的抵押权于2014年7月11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514.25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实际借款的本金= 550 - 35.75 =514.25 (万元)。

(3)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的主张合法。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并说明理由。

【答案】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A银行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为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547. 68万元[514.25× (1+6.5%) ],不足清偿的部分,A银行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18.(2015)2005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万元,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标准逐年调整,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房屋。

2010年6月,乙公司为改善条件,未经甲公司同意,在该房屋内改建一间休息室,并安装了整体橱柜等设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该休息室及设施,乙公司拒绝。其后该地区房屋价格飙升,租金大涨,甲公司要求提高租金,乙公司拒绝。甲公司遂欲出售该房屋,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不购买。

甲公司于2012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1)租赁合同约定的25年租期效力如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20年的部分有效,5年的部分无效。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甲公同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后,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继续有效。根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9.(2014)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2013年5月发生下列事实:(1) 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钢材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10万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

(2) 5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50万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 5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甲公司当场承诺捐款20万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后甲公司因业务不景气,欲撤销该项赠与。

(1)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有效定金数额应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有效定金数额应为10万元。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本题中,乙公司接受了10万元定金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定金数额进行了变更,故有效的定金数额为10万元。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是否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不生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根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0.(2013)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购买10台专用设备,双方于7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专用设备每台10万元,总价100万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货,甲公司在收货10 日内付清款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双方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纠纷,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

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万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订购该批专用设备的丙公司明确拒绝购买该批货物,甲公司一时找不到新的买家,将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定金未能弥补的损失。甲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乙公司遂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乙公司的仲裁申请,甲公司认为:

(1)只有当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张解除合同不合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

(3)甲公司愿意承担定金责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据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损失。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甲公司于7月20日明确表示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在本题中,甲公司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足以弥补乙公司的损失10万元,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专题四:金融法律制度

1.(2022)2021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0日。己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因工作失误而丢失该张汇票。张某因担心受到处分,并未将该情况报告乙公司。

2021年1月15日,赵某捡到该汇票,伪造乙公司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还赵某欠丙公司的货款。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赵某拟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丁公司为保证人,经丁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1年2月10日,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2021 年4月1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戊公司随后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发现汇票上的金额被变造,变造前的金额为80 000元,变造后的金额180 000元,且无法辨别丙公司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丙公司仅愿意按照80 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1)丁公司在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在该汇票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甲公司以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丙公司仅愿意按照80 000元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在本题中,变造前的金额为80 000元,丙公司可以仅对80 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2.(2022)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戊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保证”“ 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已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年4月15日,已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已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已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1)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不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丁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庚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3)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

3.(2022)2020年10月,赵某发现5周岁的女儿李某智力发育略低于同龄人,为了给女儿成年以后的生活足够的保障,赵某向甲保险公司为其女儿购买人身保险,赵某与甲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赵某,被保险人为李某,如李某生存到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李某不幸身故,甲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赵某支付一笔保险金,保险合同生效后,赵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甲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

2022年2月,经专科医院检查李某有自闭倾向。

2022年3月5日,李某在其7周岁生日当天趁赵某外出买菜之际自杀。

2022年4月5日,赵某向甲保险公司索赔。

2022年4月8日,甲保险公司通知赵某拒绝赔偿。

2022年4月12日,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甲保险公司提出两项抗辩:①赵某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②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赵某与甲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包含李某?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赵某与甲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包含李某。根据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甲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一项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一项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3)甲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二项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二项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在本题中,被保险人李某自杀时为7周岁,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4.(2022)2020年5月6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套M设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享有M设备的所有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 将M设备转让、抵押或者投资入股的,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M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按月支付租金20万元,每月第十日为付款日,合同期限为24个月。

2020年5月10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见票后3个月。次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超过提示承兑期限后,提示承兑被拒绝。丙公司遂向甲公司追索。亦遭到拒绝。

2021年10月11日,乙公司在使用M设备期间,M设备造成第三人张某人身伤害。乙公司告知张某,M设备为甲公司所有,张某于10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1日,乙公司因急需资金,将M设备以市场价格的五折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明知乙公司未取得M设备的所有权,仍向乙公司支付了价款,并取得M设备。

2021年11月2日,持有甲公司5%股权的股东兼上述融资租赁项目经理李某得知上述情形后,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丁公司交还M设备,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予以拒绝,由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导致甲公司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11月3日, 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公司向甲公司交还M设备。

2021年11月10日,乙公司经甲公司及李某同意与丁公司协商解除了关于M设备的买卖合同,乙公司继续履行与甲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李某撤回起诉。

2022年4月10日,乙公司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20万元。经甲公司催告后,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支付剩余租金,2022年4月29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M设备。M设备收回时经评估机构估价,设备价值30万元,甲公司为此支付2万元评估及运输费用。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

(1)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最晚日期为哪一天?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同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最晚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丙公司被拒绝承兑后,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追索?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被拒绝承兑后,无权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丙有权向出票人乙公司追索,无权向背书人甲公司追索。

(3)2021年10月18日,张某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2021年11月2日,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交还M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交还M设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题中,丁公司明知乙公司未取得M设备的所有权,仍以市场价格的五折受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2021年11月3日,李某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在本题中,M设备回收价值30万元,超过乙公司欠付的20万元租金和2万元的评估及运输费用,对于差额(8万元),乙公司可以请求返还。

5.(2021)2021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8月10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并在汇票上注明“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的货物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8月11日,戊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本公司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拒绝的理由是,丙公司的货物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已知,丁公司、戊公司对丙公司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一事不知情。

(1)乙公司所作的“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的记载是否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3)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戊公司)。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6.(2021)2020年10月10日,赵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以及足额“车损险”,被保险人为赵某。2021 年年初,单位派赵某去海外工作两年,赵某决定转让该辆小汽车。

2021年2月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了买卖小汽车的合同。当日,赵某即将小汽车交付钱某。钱某将上述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钱某在开车回家途中因操作失误撞到马路护栏上,导致车辆损失。钱某随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

甲保险公司提出以下两项抗辩:(1)小汽车虽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钱某无权主张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2)钱某虽及时将转让小汽车的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但甲保险公司尚未作出答复,此时发生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甲保险公司的第(1)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第(1)项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甲保险公司的第(2)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第(2)项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2021)2018年6月,30岁的张某为其58岁的父亲购买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合同载明张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张某的父亲为被保险人。2021 年5月,张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张某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张某投保时,张某的父亲因生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不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经调查还得知:张某为其父亲投保时,并未征得其父亲的同意。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未经其父亲同意就为其投保,也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张某认为虽然其投保时未征得其父亲同意,但其父亲经过治疗恢复健康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已经书面认可张某为其购买的人身保险。因此,该保险合同有效。

(1)张某为其父亲投保人身保险时,张某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为其父亲投保人身保险时,张某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规定,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父母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不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不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在本题中,张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法》并未规定不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张某投保时未经其父亲同意,但事后取得其父亲的书面认可,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保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张某父亲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已经追认,该保险合同有效。

8.(2020)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丙公司已承兑。乙公司将票据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于是由戊公司提供保证并于票面签章,但戊公司没有在票据上注明被保证人。

票据到期,丁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有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遂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公司向丁公司付款后,向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以其与戊公司之间不存在票据关系为由,拒绝付款。

(1)票据未载明被保证人,则票据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被保证人为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无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戊公司付款后,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追索?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付款后,有权向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9.(2020)2019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

2019年2月10日,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2月15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2月16日交货。

2019年5月5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

2019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

2019年5月7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1)承兑人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乙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甲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0.(2019)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汇票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3)丁银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在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前手背书人,可以是丁银行行使追索权的对象。

11.(2019)2018年5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付款且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1)6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2)7月20日,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已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

(3)11月25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证明。考虑到乙公司实力最为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乙公司拒绝。

(4)11月27日,戊公司又向己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己公司仅同意支付汇票金额,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合法。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2.(2018)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为2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

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提供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甲公司付款,但票据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

(2)甲公司未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不具有还款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丁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丙公司可否直接向丁公司主张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可以直接向丁公司主张权利。根据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3.(2018)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授权乙公司补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

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故记载字迹可以不一致。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4.(2015)2014年10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公司欠丙公司30万元,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签发一张甲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公司,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甲公司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1)甲公司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不得以乙公司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对抗丙公司。

(2)甲公司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15.(2014)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 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 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场行使追索权。

16.(2013)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公司。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在本题中,A银行不得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对抗丁公司。

(2)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A银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公司不得对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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