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you)凭(ping)证(zheng)逾(yu)期(qi)还(hai)款(kuan)不(bu)销(xiao)条(tiao),有(you)借(jie)条(tiao)为(wei)凭(ping)据(ju),但(dan)借(jie)钱(qian)人(ren)却(que)不(bu)还(hai)钱(qian)该(gai)怎(zen)么(me)办(ban)呢(ne)
被借钱是常有的事,关键时刻需要别人在经济上施以援手也是正常的情况,但是生活中不乏老赖妄图逃避现实,置朋友、亲人的情分于不顾。
这种欠债不还的恶劣事迹,既损害别人的利益,更是丢了人品和脸面。面对这种人,我们难道就没有办法吗?拿起法律武器是最好的选择。
一、借钱不还的潘某
1.逾期不还钱
在朋友的介绍下,看病急需用钱的潘某找到了生意做得火热、手头阔绰的万某。潘某向万某借款四万元,两人随后一起吃饭喝酒相谈甚欢,约定月利率为2%。
在饭局上潘某软磨硬泡,将原本的一月用期磨成了两个月,万某喝得开心也觉得晚一个月问题不大,只要到期归还本息就好,事情敲定两人都很满意各自回家。
拿到借条后,万某便直接将钱给了潘某,为了方便留下确实证据,万某选择通过微信转账,并且备注标明了是借出去的钱,双方约定绝不逾期一天,到期全数奉还。
潘某更是豪言如借款不能偿还,倾家荡产、砸锅卖铁也必须优先垫上这笔钱,并且愿意拿房子作价十五万元用以抵债,万某听后更加放心,也没有要求潘某实际表示。
但借款到期后,出乎万某意料的是再也找不到潘某的消息了,微信更是被他直接拉黑,万某自始至终只拿到三千元钱的还款,剩余的则没了音讯。
2.结局大快人心
后知后觉的万某直呼上当,赶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的交易记录非常清楚,借条的书写也很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可以被肯定。
随后传唤另一个当事人被告潘某,进行还款事项的协商,潘某耍赖说当天喝多借条不算数。但法院根据事实认定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万某已经将钱借给潘某证据充分,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判决潘某立即归还剩余欠款,严格按照约定好的本息,否则相关部门将对此强制执行,同时潘某还会因为拒绝执行触犯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之制裁。
二、借条的法律效力
1.合法的借条受保护
从某个角度来说,借条是能够作为有效证据来进行诉讼的,但是出具借条的当事人在身份和资格上要合法,做出借条的客观背景要合法,而且关于借条内容和出具条件的相关情形要合法。
也就是合法的借条才能被合法的保护,否则不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上述的案例中,潘某作为借条的出具人是合格的,也存在要借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借条具备法律效力。
对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有着清晰的规定,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借条皆有效。
从本质上来看借条属于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凭证可以用来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即到期获得本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也有具体的规定。
法律现场潘某企图通过醉酒的情况逃避责任,后经调查发现借条的出具是在饮酒之前,可以由当时同样在场的介绍人朋友作证,而且借条的内容合理不违背常理。
潘某若是在酒醒后不满,返还借款即可,可是他并没有这样做,也就是说认可了这个借条的合法性,到期后必须还本付息。
2.按约还钱的相关规定
无论在任何时候,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若是时间上没有明确的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条中如果约定提前还款则借贷关系截止的话,应该尊重约定的内容,在提前的还款日期截止利息计算,否则无论何种情况,都完全还清约定的所有本息。
上述案例中还款期限的约定,借条上有明确记载“两个月”,潘某应该在到期之前,还完本金四万元以及两个月的利息一千六百元。
但最终到截止时间后,潘某只偿还三千,仍有三万八千六百元未还。
如果在已经到期的借贷合同履行中,仍没有完全还清欠款,那么法律会自动以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利息计算方法,继续增加未还款项的数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有清晰的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不还钱的民事诉讼
像潘某这样一种情况,若是实在没有钱还给万某,这属于借贷中的特殊情况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特殊情况致使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在没有恶意拖欠的前提下,还可以申请延期还款,但是必须要在逾期之前进行表示,而且要贷款人同意。
1.勇于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上述案例中潘某如果提前表明自身困难,向万某提出展期万某若是同意,可以在追加利息的情况下进行延期还债,这样才符合法律的正确流程。
国家法律保护正常的借贷行为,但是打击恶意损害公民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于高利贷这类不合理的合同予以禁止。根据约定的实际内容,切实履行利息计算,避免明显不公平。
因此任何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等。
总的来说,只要借条的内容合理合法,而且借条中清楚地展现了借贷关系,那么完全不用怕别人借钱不还。
到期以后拿不到钱,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可,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方在规定期限内还钱,有强制执行作为最后保障。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